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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擋警示牌!同一人被拍超速44次

殺人犯也可以宣稱
殺人前 沒有看到 禁止殺人的告示牌
恐龍一定會相挺的

A辣愛怕跑 wrote:
殺人犯也可以宣稱殺...(恕刪)


不管有沒有禁止殺人的告示牌,恐龍都相挺啊!因為個個都是可教化的
84865426 wrote:
單車在山區下坡有照速...(恕刪)


看到這個突然好奇
如果有強者跑很快(像是閃電俠)
超過速限被照算不算違規啊?
silentcat wrote:
看到這個突然好奇如...(恕刪)

除非台灣有像對岸那種沒人權的人臉辨識系統
不要說抓通緝犯了
連偷丟垃圾都抓的到

再者
100M 世界紀錄保持人
時速也不過35KM上下


一個小路人 wrote:
狗屁程序理論超速就...(恕刪)

chang2520 wrote:
小弟一直覺的那個前有測速照相的告示牌很愚蠢


沒幾樓的回文就可以看到民智未開的言論

『高雄市警局一名不願具名的派出所長說,警方舉發交通違規的目的是要維護交通秩序,不是要開罰單、爭績效,因此需要注重程序正義,「違反程序所開的罰單怎算合法?」』

設立超速警示牌是法律規定的 現在被遮蔽了 當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不是大聲喊著要守法嗎? 怎麼不去追討政府沒守法的部分?

違反執法的程序就是不守法的展現 不守法的執法就是不遵守法治

法治的定義就是政府要守法 要依法治理國家

現在看到這種不符合法治的事情 竟然還有人力挺 真不知道基本的公民教育學到哪去了


SKLau wrote:
沒幾樓的回文就可以...(恕刪)


小弟是在說這個標誌的存在本身是很愚蠢的一件事(<-個人對這個標誌的感想)

並不是在說樓主這個案子的狀況
不管怎麼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寫得很清楚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法治國家請以「法」作為判斷一切事情對錯的準則!

所謂的「依法」,就是從逮捕、蒐證、訴訟、判決過程都要完全合乎法令
ryan00014875 wrote:
唉!真不知道超速到底妨礙到誰了,你不超速他超速表示你也追不上他所以也沒妨礙到你


去跟自強隧道的死者的家屬說說您這特殊的想法。

jason 567 wrote:
去跟自強隧道的死者...(恕刪)


哈哈哈!這是多數違規者的心態,有妨礙到別人嗎?背小孩騎車有妨礙到你嗎?沒戴安全帽有妨礙到你嗎?紅燈越線有妨礙到你嗎?那你為何連這種小違規都要檢舉呢?

所以超速有妨礙到誰嗎?出事再開罰就好了啊!
以前考駕照筆試都會有這一題,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超速沒被抓到是運氣好,被抓到了又在怪警示牌被樹擋到沒看見。並不是沒有看到速限的標誌,所以騎再快都不算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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