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這種情況用這條能成立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thisisjoe wrote:請問大家這種情況用...(恕刪)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問題是無對向來車,所以不成立,而且無來車,所以不造成危險性,警察不開罰是有理由的。就算是對向有來車,搶先左轉是為了維持與對向車保持安全距離,警察也是有不開罰理由的。但是如果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硬要搶先轉彎,個人倒是贊成開罰,因為實在會造成危險性。交通安全規則主要是用來保障大家用路安全的,如果把他變成硬性的行走方式,可能是反而交通不順暢的,不順暢有時反而更危險。但是任有造成實際行車安全的,本人都贊成開罰。個人是覺得有時警察真是太放縱違規者了。明明造成別人的用路安全,還不開罰,居然會有"未完全侵入對方車道,未完成(超車)動作",所以不開罰。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也解釋的太鬆了。車子都逼過來了,還不開罰。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跟對面有沒有車子有...(恕刪) 不要再說了,等等應該會回正常左轉就不會影嚮行人?還是會被A柱擋住而撞上行人,然後貼轉彎撞行人的影片既然沒來車就畫黃虛線啊,還是為了畫而畫,畫線不用錢是嗎?
未達路口中心處搶先左轉,這條要在有劃設轉彎輔助線的路口才能判定,不然就跟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一樣,要等到有碰撞待交通隊來量位置才能判定。但樓主這明顯已經跨越雙黃線,這樣還無法認定搶先左轉實在很誇張,或許用跨越雙黃線或逆向行駛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