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拉拉拉 wrote:
按他們說的,開車遇到前方有龜速機車靠邊騎的時候,絕對不能超車唷!
或是騎車的時候也絕對不能超過前方的機車唷,一定要一台接著一台
由左側同車道超車
chang2520 wrote: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要超越前車的話那就是超車來看
超車的時候適不適合當成直行車與轉彎車來看待還有得討論
超車前提是前車靠右允讓
路口前, 鑽前車右側, 並不符合同車道超車的規定
魯拉拉拉 wrote:
但是我想這在台灣是無法規範的,想像一下像是承德路,或是三重新莊那種塞爆的時候,哪有什麼同車道併不併行
要機車一台接著一台?
wetty wrote:
例如, 時速xx公里以下, 才可以同車道併行
前面有講, 慢速情況才可以
夢遠 wrote:
沒出事就沒事 行車潛規則
出事了再拿正常法條來處理
不能期待每個人都很熟悉濳規則啊
魯拉拉拉 wrote:
因為很明顯的是前方的汽車減速了,轉換成轉彎的行為
並非是後方車想要超車,而且後方車仍保持直行
若有同車道前後車觀念, 應該也先減速保持車距
魯拉拉拉 wrote:
我在大學的時候,自己,還有我同學都有被轉彎汽車擊落過,結局都是汽車7,機車3
中華民國法官不是很關心他的判決對社會有什麼影響
jason 567 wrote:
難怪機車路權有一堆限制,就是亂亂騎,看到雙B更好,一定有錢賠,以刑逼民更是好棒棒。
反正汽車一定是未禮讓,被撞也錯,換成後車去撞人也錯。
這位網友的說法, 就在印證法官對社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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