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前科紀錄,像"偽造文書" "偽證罪"這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罪檢察官有可能會以"緩起訴"的方式處理這樣就無需上法院,緩起訴年限期間沒有在犯任何事就不會有案底但前提是要犯後態度誠懇,犯行坦承不諱如果有辯解...就依證據是否充分來起訴,萬一被送件起訴了那就快去花錢請律師吧,罪名成立一定有前科不過換得"緩起訴"不是完全沒事,是要直接罰款(多少檢察官說的算)台灣一再發生的職棒簽賭案,每次都辦的轟轟烈烈的,實際上起訴上法院的就幾個人不是首謀(雨刷...),就是有前科,再來就是不認罪的(像陳致遠...)不過01類似的這種文幾乎100%都會說幫別人問的...
golihi wrote:很多人都有這錯誤關念更正你一下有案底也是可能申請得到良民證的 補充一下:無法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情形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內容1、申請人有刑事案件紀錄,除有上述情形外,受理警察機關均應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2、有下列各款刑事紀錄,不予記載:(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4) 受免刑之判決者。(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