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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最低速限怎麼分? 別再當人人喊打的「烏龜車」了]


strong56 wrote:
速限有法律規範超車請...(恕刪)


合法的車速內
先到位的就是擁有路權
別以為速度快就不是三寶!!!

行車貴安全,其次才是順暢
超車請合法別亂插。
strong56 wrote:
合法的車速內
先到位的就是擁有路權
別以為速度快就不是三寶!!!

行車貴安全,其次才是順暢
超車請合法別亂插。..(恕刪)


"路權"絕不是先搶先贏

"路權"來自於法規, 是依據法規的分配/排序/指定
"超車道",超車(比中線車快!)者擁有路權!
沒有中線車可超? 對不起,喪失路權請回到原來右邊的車道 !

1.法規是"超車道", 車道路權只有一種 "超車 " !
超車(比中線車快!)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路權!
"超車道"→(相對車速) 內側車道 比 中線車道 快 !
路權是相對的, 說的都是禮讓, 誰讓誰優先? 誰停等 的規定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解釋必須依據法律, 不能自己生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內側車道與其它中/外車道的不同!
法規是超車道, 是劃出超車道的左右範圍(超車道在那裏)?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行駛內側車道! 就是違反了超車道路權!
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自有分配
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指定那一個車道為超車道的"車道路權"!
這 ○○ 車道, 這是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之橫向路權
若不依照法規分配?走錯車道!,這就是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路權來自於法規, 而法規(高管規則6)有保持安全車距的規定
因此, 前車永遠在後車的路權範圍,路權永遠不及於前車 , 不可能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根本不是在說同車道! 是 內側車道 對比 中/外車道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非超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 "車流狀況" 堵塞(無55m車距)或不堵塞(有55m車距)?
根本就不是在說什麼" 前車堵塞後車"?
後車永遠保持安全車距離! 前車永遠在後車的路權範圍之外!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堵塞?無論依據HCM2000(區分LOS A→F 6種車流)及F-S-J車流理論(區分F-S-J三相車流),或高管規則6,都是指車距多少?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40m只能是 80km行駛!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1km內有17車, 車距 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有符合最高速限的55m車距,才能換速限,換成最高速限!
沒有55m車距, 只能回到原速限(高管規則5)

3.『最高速限』是什麼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是路邊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這是在指示"依據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
因此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何時?變換為哪一種速限? 則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8-1-3但書,○○(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此速限為何不同於 高管規則5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LOS D之 17pc/km/ln車距 58.8m-5m=53.8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55m車距 (D 密度/車距)
最高速限行駛 (V 車速)
8-1-3但書的條件(55m車距)加上但書成立(最高速限行駛)組合起來就是在說 Q車流量 !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限制的
容許不離開, D密度不會越來越高嗎?

根本就不是在說什麼" 前車堵塞後車"?
也不是違反但書規則, 把但書"最高速限"標誌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時序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非超車?用這個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再者,車速多少? 有沒有超速? 根本不涉及"超車道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這不是路權問題 !

4.規則不能反過來說成罰則
8-1-3 是規則! 說的是要遵守的是什麼? 根本不能倒過來說成沒有罰則?
規則本來就不是罰則!

條件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適用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若條件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D E F ,無55m車距, 不能110km行駛, 只能適用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原本的速限為 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如果8-1-3但書不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速限沒改? 那憑那一條法規去取締未達速限的車?
如果8-1-3但書就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但書限縮解釋! 這句話就只是改速限標誌! 沒有別的意思
又如何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類推/擴張解釋為 用路人之車速 ???
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8-1-3但書並不是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 ! 法規生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法條的文義為何?
母法 33條 是罰則 ,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是錯的!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車在內側車道上) 是有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的可能 ! 是要處罰的 !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錯的行為, 是有被罰的可能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才是符合邏輯的推論 , 也符合Kerner's車流理論
超車後就離開,保持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變成S同步車流
即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堵塞)


釐清問題很簡單, 請問其『 路權歸屬』為何 ????
最高速限並非超車道之車道路權!(這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無條件遵守! 沒有權利! 不衍生"路權"!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範圍在那裏?)區分此車道和其它車道不同!,如此就能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高管規則)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所規範的內容!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了!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左右範圍在那裏? 是內/中/外當中那一個車道? (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 只看前↑後↓方向(縱向)路權! 忘了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必先有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這個事實!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依法律位階, 法律的位階遠高於 裁罰基準表
"裁罰基準表"並不能擅改法條, 該錯誤已經說明很多次了!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並不能擅改為最高速度!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65183315
牴觸法律的"裁罰基準表"是無效的!


路權是相對的, 法規授予你路權, 同樣法規也授予別人路權
『權利』和「限制」是相對的, 不是永遠持有 !
必須相互尊重別人的路權 !
路權是有範圍的,範圍多少必須依法規的規定!
路權是所有道路使用者,使用道路的權利限制及優先順序, 路權有使用時的限制範圍
路權持有之車輛(或人)具有對抗其他人之法律地位,凡對其路權不當之侵害,且造成具路權者(或車)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者,均應負起損害或侵害之民、刑事責任 。

法律分配"超車者"(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使用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內側車道"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不是指定"那一個車道"行駛的路權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 "最高速限行駛"生效,是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最高速限"在三個車道都可以行駛, 這也不是指定行駛 !
最高速限 和法規分配走"那一個車道"是無關的 ,三個車道都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不只一條法規

再請問
當車流密度為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此時還能說最高速限110km/h行駛?即符合規定嗎? 不是牴觸了高管規則6? 車距53.8m ? 只能 107km/h的規定嗎?

超車道必須超車 (8-1-3本文)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若有55m車距, 車速必須符合"最高速限"(8-1-3但書),此但書只補充絕對車速多少公里,並非不必超車

herblee wrote:
'路權'絕不是先搶...(恕刪)


講那麼多,貼那麼多,拉哩拉雜一堆,誰要看?
反正總之,就是開在最內側,只要注意前方跟右方車輛,慢慢開就好
省了留意一邊的車輛動態,駕駛疲勞度省非常多
要有防禦性駕駛的觀念,不要把自己放在危險的環境跟區域之中
每當聽到常常有人要人家開外側、開中線
我為什麼要去外線跟那些大車拿命相賭?
中線也是一樣,什麼超完車要回到中線
你知道中線都是大車的超車道嗎?
大車要超車,他速度難道不快嗎?
把自己放在危險的區域,出了事也來不及後悔了!!
慢,是安全回家的唯一路徑!!
只要慢慢開,就絕對安全!!

別射裡面 wrote:
國道最低速限規範是60公里/小時
也就是說,只要開到60公里,就不違規
也沒任何條文規定內側車道不能以每小時60公里速率行駛
所以為了高速公路用路人安全著想
為了避免飆車族利用內側車道飆速行駛
只要維持60公里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
這樣不僅可以阻確違法,更是保障自己行車安全
安全沒有第二條路,慢,就絕對安全!!


http://www.hpb.gov.tw/files/15-1000-2236,c98-1.php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別射裡面 wrote:
講那麼多,貼那麼多...(恕刪)

原來
法條形同虛文

這已經不是鑽法律漏洞 (法規都有規定, 不是漏洞)

而是賭警察不會取締

違反車速分流, 就會造成車流擾動, 不去補滿外側車道空間,台灣國道車流量永遠是提早到達飽和 ,永遠低於原本的設計流量

車流擾動完嚴重,車禍當然更多, 台灣車禍死亡率一度高居世界第一? 那來的安全???
herblee wrote:
原來法條形同虛文 ...(恕刪)


警察是取締超速的多?還是乖乖慢慢開的多?請自行統計!
慢慢開會造成車流擾動??
那都是因為後面一堆飆仔,超速、不依規定行車,就一定要開快?
就不能好好跟著車流慢慢開??
被取締超速就算了,還要不斷變換車道擾亂車流,更甚者還肇事
應該強烈譴責在國道車行速度超過60公里以上的飆車族
而不是乖乖順順依照法規,保障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用路人!!

車輛上路,安全第一,而,就是安全為一的道路!!
開快車,反而只是晚七天回到家罷了!
如果人人都能遵守60公里車速,或者更甚者能夠自主再降低10~20公里的話
國道上的傷亡與財損,絕對會立竿見影的有效且實質的大幅降低!!

高速公路,只是一條不用讓你經過紅綠燈路口的道路而已,並不是賽車場!!
別射裡面 wrote:
警察是取締超速的多?還是乖乖慢慢開的多?請自行統計!
...(恕刪)

統計?????
法規白紙黑字, 以法規為準
警察是依法行政, 違法就該取締,並非統計機率, 取締機率高才守法, 機率低就不必守法?
果然如前幾樓所說, 您只是在賭取締機率!

別射裡面 wrote:
慢慢開會造成車流擾動??...(恕刪)

當然會造成車流擾動
比中線快的目地是要"疏洪"bypass , 繞道(超車道)過去保持車流前進
繞道超過去才不會塞住
車速是 內 > 中 >外 車道, 反過來,逆向當然車流擾動
車流如水流, 中 >外 車道三條不同流速的水流 .各司其職, 把60km的慢車放到110km的超車道上? 當然發生車流擾動 。
一片樹葉飄到河面, 會隨水流的速度等速往下飄, 不會引發水流波動
一顆石頭丟入河道, 不會隨波逐流, 只會被水流推著滾動,會引發河道水流產生激流及伏流

如同血流的速度 動脈血200mm/秒 >靜脈血120mm/秒> 微血管 0.5mm/秒
各司其職
血液黏稠度增高時,血液流速就會減慢,如果動脈血黏稠如漿糊, 200mm/秒的流速慢到和微血管 0.5mm/秒一樣, 還能活嗎?

同樣, 法規沒有放任三個車道隨便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60km 能超誰? 這是違反"路權" ,走錯車道了
還同時走錯二個車道
違反高管規則8-1-1 :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條件),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法律效果)。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違反高管規則8-1-3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違反最高速限
別射裡面 wrote:
那都是因為後面一堆飆仔,超速、不依規定行車,就一定要開快?
...(恕刪)

法規是『超車道』, 在超車道就是要比中/外車道快
超車是比中線快! 不是飆仔,超速! 完全無關
超車 不等同於 開快 的意思
超車只是繞過右側車道的車的這個意思! 每一個車道都要遵守速限! 況且"速限"無關路權 !

真抱歉,您所說的60km開上超車道? 就是不依規定行車

別射裡面 wrote:
就不能好好跟著車流慢慢開??
...(恕刪)

60km不是跟著車流,是落後車流。依法, 內側車道若有55m車距, 是必須最高速限行駛 ! 車流速度限制為'最高速限"

別射裡面 wrote:
被取締超速就算了,還要不斷變換車道擾亂車流,更甚者還肇事
應該強烈譴責在國道車行速度超過60公里以上的飆車族
而不是乖乖順順依照法規,保障自己生命財產安全的用路人!!
...(恕刪)

車流依 Herman和Rothory跟車理論(Car Following Theory)描述, 本來就有安全車距
依法,要有安全車距及間距才能變換車道, 在有安全車距及間距變換車道, 並不會造成車流擾動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而是每一條都要遵守
並不是緊抓住其中一個法條的一個字,就無限放大, 無視其它法規

別射裡面 wrote:
車輛上路,安全第一,而慢,就是安全為一的道路!!
開快車,反而只是晚七天回到家罷了!
如果人人都能遵守60公里車速,或者更甚者能夠自主再降低10~20公里的話
國道上的傷亡與財損,絕對會立竿見影的有效且實質的大幅降低!!
...(恕刪)


這是落伍又不符車流理論的說法
跟上車流 ,沒有速差, 才會安全
何謂慢? 0km不是慢嗎? 就安全嗎?不是,0km和60km的車有60km速差, 0km在均速60km的車群中同樣不安全
不是慢就安全,而是減少"速差"

德國有無速限, 車禍發生率只有有速限的美國的一半 ? Warum?

別射裡面 wrote:
高速公路,只是一條不用讓你經過紅綠燈路口的道路而已,並不是賽車場!!
...(恕刪)

公路是用來運輸, 本來就不是賽車場
高速公路也不單只是"不用讓你經過紅綠燈路口的道路"?
這可不一定, 小弟在高速公路上碰過紅綠燈
這是荷蘭Amsterdam北方A6高速公路,碰到這處紅綠燈 高速公路有"平交道" 有紅綠燈! 要停下來等!

路面開始抬起, 不等都不行

路面會整個舉起來, 等輪船通過

高速公路是用來高速運輸
但是這個高速公路的運輸速度,可不是60km, 在當年希特勒 Hilter的設計,是 100km
現在德國 Autobahn的平均車速是 142km , 內側車道沒有 200km, 我是不敢進去超車的
下圖這個車速只能在中/外車道

因為根本沒有超車的機會, 根本還追不上中線車道的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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