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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pco5 wrote:
https://ud...(恕刪)

法官如果引用”應注意未注意”
肯定一堆鬼民哀哀叫

要說鬼,自己就先認了
禮讓行人的前提,是行人必須讓駕駛人提前看到他。
rexone777 wrote:
個人在歐美開車經驗...(恕刪)

如果今天是在無號誌的路口,禮讓行人先行當然沒話說,但在有紅綠燈的路口,到底是誰說了算數?難道行人就可以無視紅綠燈,只因為行人最大?
行人闖紅燈是違規
但如果汽車駕駛人要經過斑馬線沒稍微減速注意
結果撞到違規行人一樣有肇責
你汽車駕駛人綠燈直行沒錯啊
但你到路口有斑馬線的地方
不會稍微減速注意嗎?
尤其視線有死角的路口更要注意

rexone777 wrote:
個人在歐美開車經驗...(恕刪)


沒錯 明明法律就已經寫了:行人在斑馬線上路權就是最大
法官不過是依法判決~
行人為他過錯付出了生命丟失的懲罰,駕駛也該為他沒注意,付出判刑後緩刑的處法
這是件顯現出2點
1.台灣對於行人優先路權的觀念非常弱,甚至趨近於0
2.行人自己不看號誌也很多,雖有優先路權,但自己違規後代價就是性命的丟失
這樣判決很合理啊!
法律只能做到盡量公平!相對公平!盡可能地接近公平
沒辦法絕對公平

不然以後我綠燈直行車 閉著眼睛開就好拉
擋在我面前的撞到不負責唷!阿我綠燈直行沒超速啊XDDD
小孩子 小貓小狗老人看不清楚號誌 忽然跑出來我也不管唷。管你是誰,我綠燈直行沒超速就是無敵唷!

這樣我想不是你想要的公平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這句話看不懂嗎?

不管你汽車號誌指示如何,就算號誌指示你汽車可以通行

你汽車遇有行人穿越時,都要停車讓行人先行通過

再呆灣這個鬼島真是的。駕駛人要特別-特別-特別注意。紅燈不能過,綠燈也不讓你走。最最最特別是有人故意尋死卻要找人墊背,撈一筆錢。
pco5 wrote:
https://ud...(恕刪)

笑死
闖紅燈還有路權
說出去能聽嗎


終於知道為什麼撞死的都是孝子了
不管怎麼發生的
只要撞死家屬就有錢拿
果然夠孝順

pco5 wrote:
https://udn...(恕刪)

沒辦法...
遇到霸王條款...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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