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xone777 wrote:個人在歐美開車經驗...(恕刪) 沒錯 明明法律就已經寫了:行人在斑馬線上路權就是最大法官不過是依法判決~行人為他過錯付出了生命丟失的懲罰,駕駛也該為他沒注意,付出判刑後緩刑的處法這是件顯現出2點1.台灣對於行人優先路權的觀念非常弱,甚至趨近於02.行人自己不看號誌也很多,雖有優先路權,但自己違規後代價就是性命的丟失
這樣判決很合理啊!法律只能做到盡量公平!相對公平!盡可能地接近公平沒辦法絕對公平不然以後我綠燈直行車 閉著眼睛開就好拉擋在我面前的撞到不負責唷!阿我綠燈直行沒超速啊XDDD小孩子 小貓小狗老人看不清楚號誌 忽然跑出來我也不管唷。管你是誰,我綠燈直行沒超速就是無敵唷!這樣我想不是你想要的公平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這句話看不懂嗎?不管你汽車號誌指示如何,就算號誌指示你汽車可以通行你汽車遇有行人穿越時,都要停車讓行人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