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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大心不細的警察大人

挑戰在我就在 wrote:


法條還有後半段為...(恕刪)



這神補一槍


之前新聞 
停紅燈警察也是順便查車牌
然後就抓到通緝犯
有夠無聊!已經告知可能在查車牌了,您下一步還是檢舉下去.....真是無言
我是覺得不用放大檢視警察作為。
基本上他們也不是閒閒沒事,
我也覺得那張照片是在輸入車牌號碼檢查是不是贓車。

你知道警察他們追贓車幾乎是拿命在追的嘛?
就算開警笛開警示燈,還是有三寶不讓路的。
就算大家都讓路了,開贓車的人還會衝撞警察。

網路上有很多警察追贓車的影片可以看,
或許樓主去看看就能知道他們在做啥了。
koyasu0955 wrote:
感謝,長知識了時代...(恕刪)


這個設備十多年前就有了! 一直都有在更新

他應該是在查"左方機車"的車籍看有無問題
既然樓主都那麼認真去查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之1條了,那明明第四項就已經規定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還執意檢舉,值勤的員警是不會被處分啦,但熱情就是一點一滴被你這種民眾抹滅的,受害的只是普羅大眾而已~~~~~

koyasu0955 wrote:
嘛,到底警察能不能...(恕刪)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The life raises ..taking.. riot filling it noisy if the balderdash is said, and
一般人騎車、開車, 也可以用手機、平板
重點是要固定, 不能手持
幸福魔力 wrote: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加個車架, 警察就可以合法使用小電腦了
應該列入警用機車的採購合約中
幸福魔力 wrote: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一個原本不安全的行為, 不會因為是警察, 就變安全

舉例:
一般機車沒有兩段式, 好危險
警察騎車不用兩段式, 好安全
最後倒霉的也是你自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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