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erek wrote:
現在車上(甩棍)是...(恕刪)
那只是放心安的
就跟眼鏡蛇一樣~昂頭主要是威嚇
但~若說是威嚇
放甩棍又弱了點~重點你要會用!也要敢打!
如果你會用甩棍也有棍法(如菲律賓魔杖棍法)
那你放了就有實質效益(瞬間打擊可以擊碎腕骨與膝蓋骨)
但~在台灣...你準備吃牢飯(傷害罪)
你要不敢打也不會用~拿了出來被人奪過去
換你有機會告他傷害或是晚七天回家(兩難)
台灣是保障壞蛋的國家(你完全不能防衛~一旦防衛導致對方有傷就有罪)
我本人是放鎮暴槍
缺點是被臨檢時後要是有搜車鎮暴槍是要確認殺傷力(我到現在沒被搜過車)
但我鎮暴槍跟說明書是放在一起的(給警察檢查的)
且我不是放塑膠彈~我是放催淚彈(感覺是辣椒彈)
有狀況時~對方要是下來~我就給他射下去(但是只有四發...人多就殘念)
只是到現在還是無用武之地!

我沒放鎮暴槍之前~我是放一把生鏽的摺疊鋸
主要是鋸子的傷口無法縫~生鏽又會讓他有破傷風的風險
那把就有用到~
有一次對方拿小球棒下來~我鋸子一拿出來
他馬上龜縮~趕快打電話報警說我拿鋸子要砍他
警察來~看了現場馬上先開他逼車危險駕駛罰單
問我拿鋸子幹嘛~
我說~他逼我車~一下車球棒就拿出來~你問我拿鋸子幹嘛~當然要防身啊!
且~我是做木工的~車上當然是放鋸子(當然木工身份是假的)
最後~警察反而跟對方說他的行為已經涉犯強制罪或妨礙自由或妨礙公務(謊報砍人)
這是唯一一次有用到傢伙的經驗!
hk.tw_1973 wrote:
目前一般人持由甩棍是不合法,
一、甩棍係屬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未經許可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罰。
二、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
故非屬上述人員,自不得購買持有。
一般而言,如果使用甩棍打人或是作案時,警力會多一條非法持有棍辦,但是如果是防衛,就要看警方是否要辦而以。...(恕刪)
台灣就是一些惡法害死人
那車上是應該放菜刀嗎?
連釋憲535字號..警察都不得隨意路檢了(除非有明顯違法或其他異常行為)
還不時用媒體恐嚇人民要配合路檢...
這幾天不是一個不配合的才被罰9萬....我覺得去打行政訴訟就對了!
但 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無看到鋼(鐵)質伸縮警棍一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A4%BE%E6%9C%83%E7%A7%A9%E5%BA%8F%E7%B6%AD%E8%AD%B7%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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