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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車禍對方還索討理賠金!!!!


jason 567 wrote:
初判這樣寫是對方的...(恕刪)


好的,感謝大大最後一句的強心針!!!


elac_chen wrote:
法庭上懷疑是沒用的,...(恕刪)


同意 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一切靠說的沒用!!!


lucas0925 wrote:
你有路權沒錯!
但會...(恕刪)



所以是還有變數嗎....
因為現在我是想說如果堅持"反應不及"的狀況
那麼局面會不會就是判我勝訴??

birdman1522 wrote:
過失傷害要再6個月內...(恕刪)


已經在最後幾天都提告了 我也收到檢察署的到案說明會通知了
所以通常不會按照對方所要求的判對吧!?!?
懷疑個屁啦~
證據拿出來證明超速啊~
要不然這樣我路上每台車都可以檢舉超速了啊
https://medium.com/@ln1202

法國小花 wrote:
有申請,但初判表上面寫我是懷疑超速

初判表,通常都是警察那邊亂寫的
你不知道在台灣傷者死者為大嗎??
他開六十萬基本上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去和他調解了
告是一定會被告,也一定會成立,大概緩刑罰鍰這樣而已,就是留下一個前科
刑事部份就大概這樣
民事呢,六十萬他肇責7成你3成,18萬我覺得都還有點吃力
除非知道傷勢啦,不然這種的十萬內打發乞丐就是了

法國小花 wrote:
去年年中,我騎車在...(恕刪)


法庭上你要說:
因為對方在人行道上斑馬線前,你相信對方會遵守紅綠燈號誌、在人行道綠燈亮起時才出來。
所以才沒有減速讓對方過。
James

lucas0925 wrote:
你有路權沒錯!但會...(恕刪)

您寫的真好~

這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設立的原因,因為是為了保護生命!
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被任意剝奪生命~生命的價值遠高於交通規則~
如果沒有這一條,那麼很容易就會有有路權的車輛就會毫無忌憚的任意剝奪其他沒有路權的車輛或行人的生命~
因為沒有肇責,就不需負任何責任(可能還要向對方求償)! 這樣道路將會更加的充滿流血...

當然,我也認為法官應該也要重新審視這項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條件,因為現在只要看到有人受傷,對方絕大部份就會因此條例而被判有三成肇責,這也是很多被認為很衰小的駕駛案例原因。

很多情況的車禍,尤其是輕微的小碰撞,雖然可能有人因此受傷,但對方也很可能是應注意也充分注意並做了適當的駕駛處置,才使得車禍的損傷縮小,但法官卻大都無視這樣的適當處置,還是判定對方要有三成肇責,這是我認為法官判決需要重新審視檢討的地方。
(當然,最近也有特例判決無反應時間的零肇責,但畢竟太少)

不過,我還是推薦要有防衛駕駛的觀念~
就像我過路口就算是綠燈,我也是會將車速降到可以隨時發現異狀煞停的速度(<速限)。
abo44 wrote:
不知道你有沒有申請...(恕刪)


1. 申請交通事故鑑定是向各地交通局隸屬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與監理所無關。
2.「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對交通事故進行鑑定的依據是:a. 交通隊所繪製之事故現場圖、照片,及事故當事人口供,b. 臨近之路口、商家監視器畫面,c. 事故當事人(或非當事人,但其提供之影像資料具佐證效果者)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d. 事故當事人之筆錄及出席事故鑑定說明會時口述之現場狀況,e. 事故當事人提供之其他佐證資料,f. 其他相關之客觀跡證等。
3. 依樓主所述,目前本案兩造當事人均已提出傷害及民事賠償告訴,接下來就請盡量搜集並保存相關資料、證據(包含申請事故鑑定報告),待日後於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開庭時用以佐證,至於樓主是否有如對方所述之超速行為,若樓主(或對造)有申請事故鑑定報告,則報告中會依各項現場跡證推算出樓主當時是否有超速行為,非任一方當事人單憑口述即可成立。
錯比較大的那一方
指責無錯的那一方的基本步數
管你是不是真的超速
一定要咬的
不然怎麼掩蓋自己的過失違規呢

法國小花 wrote:
去年年中,我騎車在...(恕刪)
你有沒有也咬他一口...
人行道衝出來, 也疑似還超速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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