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555 wrote:又一次,民粹的勝利...(恕刪) 確實如此, 法治的精神無法落實, 人民素質不會提昇, 各種亂象孕育而生也是必然的.當人民不願守法, 政府單位不願執法, 最後法律就是參考用的.
fly48 wrote:希望藉由這項新措施的實施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杜絕浮濫檢舉的亂象。 恭喜 違規勢力 再度勝利。103年8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期限由3個月改為7天」。107年.月「深夜違停等小違規將免罰」。檢舉人亂搞連續檢舉、分次檢舉、分天檢舉的後果。
警方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6款規定「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本來有權不舉發,但有很多例外情形,仍要裁罰。照片真假警察當然有權去調查,至於違反銷單,小心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圖利罪之嫌,否則可請交通部提修法才是正道。不然就把紅線改為黃線,怎麼說都不該由警察去違法銷單啊。
直接修法改成和黃線一樣晚上可停車算了.....其實沒有什麼亂檢舉的問題,法規就是那樣子訂。立法不周全,民眾不守法,警政不積極,違規者反彈,如次惡性循環,最後反倒過來怪檢舉人。如果說亂檢舉跟違規一樣要懲處這樣才對吧?政治,是門很深的學問,不是我們一般人想得這麼簡單.....考試的及格標準是60分,但因為低分的人數較多,就可以把及格分數下修?這樣子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