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四、本院之判斷,(三)經查,2.
此外,車輛牌照懸掛在車身明顯處所之目的本在於易於使人辨識其車籍,駕駛人將自己所有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對於其車牌號碼資訊必然揭露於眾顯有預見,自難認為其對此有何合理之隱私期待可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6號
Jack 你好棒 wrote:
我都留真實個資,
我...(恕刪)
免驚,
我從早期分局用 "紙本信件"回覆到現在用 "電子郵件" 回覆,
我不是還好好的.


那時三不五時就收到分局的來信...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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