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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問題

本來應該是對方全錯的,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除非你有超速變3/7。
筆錄要注意,覺得不是實際的,你要寫下意見,甚至寫不同意都可以,筆錄是是雙方的記錄,各說各話都可以,查出誰說謊誰倒楣。
事實是要舉証的,例好上下班時的路線合不合理。
要是你是受傷後才筆錄,你簽了只能怪你自已承認對方說的"事實"。
要是筆錄你沒簽,依平等原則,你可以要求作你的筆錄,雙方有不一樣的,法院講"事實"判決對錯。

上法院你就打死說"你有注意車前狀況,閃避來不及,要是對方沒有侵佔你的路權就不會發生車禍"。

警方車禍初判表並無拘束力,民眾若不滿,可逕行申請車禍鑑定、或上法院裁定。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

釣客 wrote:
有你po的那張照片...(恕刪)


的確,我也覺得對方是全責,我的車速也不快,但就是來不及反應
筆錄那時候已經在醫院了,我記得我只說我車速不快而已

復健部分醫生都讓我自己在家做,跟我說一個月手就要伸直舉到頭頂了,沒安排復健科
希望不要有後遺症

樂悠旅台灣 wrote:
依您的案例車禍發生...(恕刪)


謝謝您詳細的解說,我會去申請車禍鑑定的
所以正常是處理的交通員警會保留著監視器車禍的畫面,即使我車禍之後都沒有提出要調閱也一樣?

c13wcl wrote:
本來應該是對方全錯...(恕刪)


我記得我沒超速,但是也來不及反應,我也認定是對方全責,只是警察還是給了我未注意
警方有來醫院做筆錄的時候,我也記得我有說我車速不快,現在會去申請車禍鑑定
感謝大大



a030926 wrote:
謝謝您詳細的解說,...(恕刪)


我的案例是帶著USB隨身碟去交通隊,處理員警把現場事故與車損照片COPY給我。後來提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開會當天現場撥放路口監視系統的影像讓列席委員與兩造共同檢視,我才知道交通隊有保留路口監視系統的影像。

JasonChenTW wrote:
您好!我最近也是車...(恕刪)


第一次開刀約要3個月左右(實際上我大約一個半月時就有工作只是需先試試(搬太重時骨頭會有種不舒服的感覺)。

第二次開刀後,其實開完刀後基本上工作是沒問題的,但是醫生是說最好休息一個月。個人是覺得第二次開完刀後只是刀傷的不舒服,傷口好了後就正常了。
釣客 wrote:
第一次開刀約要3個月...(恕刪)

謝謝您!
轉個毛阿,對方逆向,危險駕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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