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要注意,覺得不是實際的,你要寫下意見,甚至寫不同意都可以,筆錄是是雙方的記錄,各說各話都可以,查出誰說謊誰倒楣。
事實是要舉証的,例好上下班時的路線合不合理。
要是你是受傷後才筆錄,你簽了只能怪你自已承認對方說的"事實"。
要是筆錄你沒簽,依平等原則,你可以要求作你的筆錄,雙方有不一樣的,法院講"事實"判決對錯。
上法院你就打死說"你有注意車前狀況,閃避來不及,要是對方沒有侵佔你的路權就不會發生車禍"。
警方車禍初判表並無拘束力,民眾若不滿,可逕行申請車禍鑑定、或上法院裁定。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
c13wcl wrote:
本來應該是對方全錯...(恕刪)
我記得我沒超速,但是也來不及反應,我也認定是對方全責,只是警察還是給了我未注意
警方有來醫院做筆錄的時候,我也記得我有說我車速不快,現在會去申請車禍鑑定
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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