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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條伯伯攔下來"登記"?

一般在未違規的狀況下

將汽機車駕駛人攔下來

叫做交通稽查

跟一般的車檢 酒駕攔檢是一樣的
沁4401 wrote:
那假如行照駕照都沒帶...(恕刪)


這我有遇過..
他只叫我寫名子~身分證字號..地址跟電話~就讓我走了...
這就是臨檢
之前因為臨檢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所以制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現在的警察臨檢都是依照第六條第六款
可以在定點設檢查站臨檢
但是要有1.分局長的公文 2.定點設檢查站 才可以行臨檢
不是警察隨便要攔人就可以攔
而且如果是定點臨檢
只能查證身分,被攔停者沒有義務出示行照駕照

但是如果有違規,或是有合理懷疑有易生危害
可以用第八條攔車檢查
這時候警察就可以查行照駕照

所以如果是我被攔停,我第一句話就是問警察"長官,請問我有違規嗎?"
警察如果回答沒有,那就是臨檢,出示身分證件就可以
可以不用出示行照駕照
原來這樣~我被攔過3次 因為沒帶行照的習慣

不過我也不敢直接跟條伯伯說 我有違規嗎
Qmore6545 wrote:
現在的警察臨檢都是依照第六條第六款
可以在定點設檢查站臨檢
但是要有1.分局長的公文 2.定點設檢查站 才可以行臨檢
不是警察隨便要攔人就可以攔
而且如果是定點臨檢
只能查證身分,被攔停者沒有義務出示行照駕照

但是如果有違規,或是有合理懷疑有易生危害
可以用第八條攔車檢查
這時候警察就可以查行照駕照

所以如果是我被攔停,我第一句話就是問警察"長官,請問我有違規嗎?"
警察如果回答沒有,那就是臨檢,出示身分證件就可以
可以不用出示行照駕照
只是駕照也可當身分證明文件, 所以有不少人出門是沒帶身分證的, 而且遇警察, 也已習慣駕行照一起給了, SO...那樣搞是找彼此麻煩, 萬一遇到機車一點的...何必呢!! 對不對!?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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