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片,有兩張(且有時間差),且一張可證明駕駛人不在車人.這種的停車方式就是很惡劣,我會分三次舉發.讓她連中三元.1.佔用道路停車.2.紅線停車.3.行人穿越道停車.注意,要分開舉發.地點要寫(臺灣大道一段,綠川東路口)法條不用寫(警察自己會依據情況列上去)
米卡莎 wrote:人家於2017/11...(恕刪) 有些警察眼睛業障重,會說看不清楚車上有無駕駛,而不予開單.(除非你檢舉的是臨時停車)建議加註你願意到庭證明該駕駛不在車上.(有必要開庭時,但可能為這事開庭嗎!!??)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443/TCPBIssue/Front/MailBoxAddForm.action?po.station=001&ctNode=230&mp=tcpb直接到上面網頁檢舉.若不方便檢舉,告訴我,我來檢舉,我會依三條分開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