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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警察有這麼認真就好了!

ilovewz520 wrote:
雖然我不認同這個活動,但是蠻認同警察挑軟柿子吃


對這個活動不是很贊成也不是很反對,

不過警察怎麼消息這麼靈通,

辦事效率也突然變好了,

希望忠孝東路ATT跟SOGO那幾個常並排跟違規停車,

辦事效率也那麼好就好了,

這次事情這樣處理總是落人口舌。

街口 wrote:
如果警察平常都認真執勤又要被靠北
認真開罰單變成是搶錢


我倒是認為因為平常不常開罰,

所以突然開個罰單就被說搶錢,

就像現在一般外食剛漲價的時候,

大家還不是說搶錢,

搶久了大家就習以為常了,

所主要還是平常不認真執勤,

但不認真執勤不一定是員警的問題,

有的時候是上頭的指示,

但是上的指示又是誰呢?

有可能是搞特權習慣的民眾,

所以有請大家常常打電話去民代那邊,

去靠北說怎麼都不來開罰單才有可能改善。
advantage wrote:
你駕照真是白拿了,...(恕刪)

辛苦了,字好多

影片已有3萬次瀏覽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現在00:35 這時間趕快去玩大富翁


什麼? 偏要大白天,召集一堆人來玩?演猴戲給大家看???

然後跟潑猴一樣被抓


對了 從暑假就說要辦的乖寶寶不鑽車運動呢?

下雷陣雨、太熱都取消了。

就這麼愛耍猴戲引起大家的注意,還要挑時間日子氣候?


我真的想瞭解一下,今天國家立法需要兩段式左轉,你不爽召集一堆人去卡位,挑戰法律。被抓唧唧歪歪說合法待轉,如果警察放出錄影證據證明你在同一路口待轉四五遍以上,請問是不是挑戰法律?試問挑戰法律大陸或新加坡怎麼處置?
兩段式左轉與內側道禁行機車源自交通部行政命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一人一車在同一路口無限迴轉或一群人在同一路口無限迴轉,並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要旨)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祇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

壅賽道路但未破壞道路設施,不足以"致生往來之危險",何罪之有?
"樓主"說得好!!!!!
這句"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真貼切
妨礙其他用路人來達到自己莫名其妙的蝦密訴求!
讓全國知道那幾個人的自私~真貼切!!!

這就是我們最典型台灣人!
眾人皆知!抹黑警察最用力!

就像上面那位講得非常貼切的一句
""柿子挑軟的欺負""
完全形容當初那群老是掛這台大生抹黑台大生的大腸花
為了蝦密抗爭!要警察離開!!滾蛋~

狼來啦~!狼來啦~!
荒唐的在全國電視新聞上~
竟然上演手拉手警察不要走噴飯戲碼~
完全柿子挑軟的欺負警察!

今天這幾位講的那幾句
實在把今天那幾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蝦密挖擱的什麼哪裡讀的生!
形容得太貼切了~貼切~就是貼切~~~~~
我比較好奇的是 很多人很愛跟國外比 如果今天是發生在國外 那個騎士會只有這樣被拉走而已嗎?我知道的是 如果是在美國開車 被警察攔下來 不肯熄火下車 警察會直接掏槍出來 再不肯配合 就直接的開槍了 怎麼這點沒有人拿出來討論?選擇性說嘴喔?哈哈哈.....

米咖 wrote:
我11月10日晚上...(恕刪)


活該。 警察一級棒!
八成應該是昨天新聞播的市民林森玩大富翁妨礙交通的參加者之一啦,看到這活動我也覺得蠻搞笑的,再搞啥,大家會不知嘛,就是想以合法之名行攤瘓交通之實,吸引人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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