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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歸屬疑問


Mark_liu1980 wrote:
請問,T字路口,沒有...(恕刪)


他是直行車. 路權就大於轉彎車
碰撞當下, 汽車是轉彎. 自行車是直行
T字路 / 十字路. 並不影響.

你很嘔也沒辦法. 就是這麼判.
反問一句,有那條法規說:T字路口禁止直行嗎?
人家說不定想去對面待轉,去對面再來個大幅度左轉(因為不能走內側),去對面停著看風景。
哪裡有問題嗎?
1. 可以, 他的轉彎處在T字底, 不到轉彎處當然是直行
2. 腳踏車的
3. 是

Mark_liu1980 wrote:
1. 依交通法規,腳踏車屬於慢車,所以也要依慢車規定,是否在 T 字路,可以直行 ?
2. 依此情形路權算誰的 ?
3. 我真的要負完全責任 ?
Mark_liu1980 wrote:
想問問前輩經驗,前...(恕刪)


應該是這麼說,如果照常理停下來,沒人、車時繼續右轉,應當會有足夠空間可以反應
所以如果不是樓主轉彎稍微快了點,不然就是對方根本無視於你轉彎的意圖,或者沒看到你有打方向燈
真的研判起來,樓主的疏失機率是真的比較大。
當然除非你可以舉證,對方故意騎腳踏車來撞你....不過這下您的車可能就不是無擦撞了

Mark_liu1980 wrote:
想問問前輩經驗,前...(恕刪)


1. 依交通法規,腳踏車屬於慢車,所以也要依慢車規定,是否在 T 字路,可以直行 ?

沒有轉彎就算直行~~

2. 依此情形路權算誰的 ?

直行車大於轉彎車~~

3. 我真的要負完全責任 ?

是的~~


不過板大的罰單應該與法條不符~可申請撤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1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flickr https://www.flickr.com/photos/88862088@N00/
驢子哥 wrote:
不過板大的罰單應該與法條不符~可申請撤銷~~

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謝謝大家指教 !

我看來違規是未禮讓直行

現在就先去裁決所,再好好談和解

portnoybest wrote:
這是單車版那篇嗎?...(恕刪)


單車版哪台腳踏車是從人行道下來的!!!
不是原本在車道上...
人行道下來的路權最低...輸轉彎車
加上位置也偏離斑馬線
所以才會是哪樣的結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
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根據版主的圖,轉彎處剛好有一行人穿越道,不知您減速慢行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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