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_liu1980 wrote:請問,T字路口,沒有...(恕刪) 他是直行車. 路權就大於轉彎車碰撞當下, 汽車是轉彎. 自行車是直行T字路 / 十字路. 並不影響.你很嘔也沒辦法. 就是這麼判.
1. 可以, 他的轉彎處在T字底, 不到轉彎處當然是直行2. 腳踏車的3. 是Mark_liu1980 wrote:1. 依交通法規,腳踏車屬於慢車,所以也要依慢車規定,是否在 T 字路,可以直行 ?2. 依此情形路權算誰的 ?3. 我真的要負完全責任 ?
Mark_liu1980 wrote:想問問前輩經驗,前...(恕刪) 應該是這麼說,如果照常理停下來,沒人、車時繼續右轉,應當會有足夠空間可以反應所以如果不是樓主轉彎稍微快了點,不然就是對方根本無視於你轉彎的意圖,或者沒看到你有打方向燈真的研判起來,樓主的疏失機率是真的比較大。當然除非你可以舉證,對方故意騎腳踏車來撞你....不過這下您的車可能就不是無擦撞了
Mark_liu1980 wrote:想問問前輩經驗,前...(恕刪) 1. 依交通法規,腳踏車屬於慢車,所以也要依慢車規定,是否在 T 字路,可以直行 ?沒有轉彎就算直行~~2. 依此情形路權算誰的 ?直行車大於轉彎車~~3. 我真的要負完全責任 ?是的~~不過板大的罰單應該與法條不符~可申請撤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驢子哥 wrote:不過板大的罰單應該與法條不符~可申請撤銷~~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portnoybest wrote:這是單車版那篇嗎?...(恕刪) 單車版哪台腳踏車是從人行道下來的!!!不是原本在車道上...人行道下來的路權最低...輸轉彎車加上位置也偏離斑馬線所以才會是哪樣的結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根據版主的圖,轉彎處剛好有一行人穿越道,不知您減速慢行了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