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路人 wrote:不要自己下定論,更別拿以前例子來講 40年前法務部的看法4年前的法官認同40年前看法做判決定論是法務部跟法官下的毫無私人看法要告也不是不行頂多被檢察官用不起訴書打臉駁回而已搞不好還會被檢察官洗臉斥責俗諺云聰明的人出一張嘴傻的人出力想想倒楣的會是誰?
曉得 wrote:40年前法務部的看法4年前的法官認同40年前看法做判決定論是法務部跟法官下的毫無私人看法要告也不是不行頂多被檢察官用不起訴書打臉駁回而已搞不好還會被檢察官洗臉斥責 檢察官敢洗我臉?敢洗44看啊絕對用公然侮辱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