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福哥 wrote:
20幾年前還有搶黃...(恕刪)
民國64年版開始到現在的道路處罰條例只有闖紅燈沒有搶黃燈這詞
gaoqlxp wrote:
模糊地帶就在這邊呀 @@"
怎樣才算"通過停止線"
車頭? 前輪? 全車?
沒有模糊地帶,只要是紅燈亮了之後車身超過停止線就是違規
差只差在是闖紅燈還是紅燈越線兩種
以前是只要車身完全越過停止線就是闖紅燈
車身一部份越過停止線是紅燈越線
現在好像放寬執行標準到越過路口才算闖紅燈了....
法規資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概括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0 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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