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台灣法規有這一條嗎? (過停止線是綠燈 闖紅燈撤罰)

20幾年前還有搶黃燈的處罰條例....後來刪除了...
大約是 尚未經過停止線須停車...已經經過停止線請加速通過
因為常常發生追撞...就刪除了

台灣福哥 wrote:
20幾年前還有搶黃燈的處罰條例....後來刪除了...
大約是 尚未經過停止線須停車...已經經過停止線請加速通過
因為常常發生追撞...就刪除了

20幾年前綠燈變黃燈是會先閃爍的
現在是直接綠變黃
綠燈會閃爍,抓你闖黃燈剛好而已
紅燈前過了停止線,就是有路權了。即使速度只有五...忘了在哪看到的解釋

台灣福哥 wrote:
20幾年前還有搶黃...(恕刪)


民國64年版開始到現在的道路處罰條例只有闖紅燈沒有搶黃燈這詞


gaoqlxp wrote:
模糊地帶就在這邊呀 @@"
怎樣才算"通過停止線"
車頭? 前輪? 全車?


沒有模糊地帶,只要是紅燈亮了之後車身超過停止線就是違規
差只差在是闖紅燈還是紅燈越線兩種

以前是只要車身完全越過停止線就是闖紅燈
車身一部份越過停止線是紅燈越線
現在好像放寬執行標準到越過路口才算闖紅燈了....


法規資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概括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0 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
。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chang2520 wrote:
民國64年版開始到...(恕刪)


也不是一定需要穿越路口到對面車道唷

汽車4輪or機車2輪都超越斑馬線的話

就可以視為闖紅燈了

這種情況開闖紅燈和紅燈越線都有遇過

要看承辦敢不敢開



這就是為什麼拍到車子越線+紅燈
不一定可以檢舉成功的原因
因為可能綠燈時就過線了(跟著車流)
但因為安全考量下沒轉過去
所以要檢舉越線或闖紅燈要拍到越線當下的燈號
當然違法.但我是認定行為上沒出事故不應處罰....
你9成9是被檢舉
交通警察巴不得你趕快走.不要堵住交通。就只有不是在地的檢舉人.正義感十足才會去檢舉這種小事.
hugo0221 wrote:
如果這樣算違規,那大家只能趁綠燈時硬闖左轉了

本來就是綠燈轉了.誰教你紅燈轉.然後一堆人就被開單。

台灣的法律.從頭到尾都是....綠燈轉.....紅燈中也要有亮綠指示燈才能走.

所以.檢舉這種的人都是爛人.不然過不去的要卡路上影響交通.你一個檢舉是爽.社會一旦都要合法就是一整個堵
不然這種路口要怎麼左轉??
你要不要在上下班高峰時間去轉看看?

======
2017的文。。。。
不過 感謝讓我得到7-11禮券。。。
若綠燈過線,不得已在紅燈時轉,應該不算違規。只是這樣搶時間過路口,要冒著和垂直方向車流相撞的風險。
前幾樓有人講過,車子有前後排輪,紅燈時前排輪過線叫越線,前後排輪都過線叫闖紅燈,如果是不小心,記得過線後右轉,據傳紅燈右轉罰則很低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