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song526 wrote:起訴書當事人是 保...(恕刪) 保險法第65條 你自行研究一下!!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是對方不懂已授權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事項,自己不能不經保險公司和對方談和解。對方文筆錯誤自己搞砸,給樓主佔了便宜。如同你欠銀行錢,事後你和銀行簽約和解。結果現在冒出債權公司,說之前銀行已將債權轉給他們,向你要你已經和銀行和解的債務須甩他嗎?同道理,跟你發生車禍是對方,都已經和解,保險公司還代位求償什麼?難道以後車禍雙方都已和解,其中一方保險公司日後還可向對方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