汎古實業 wrote:樓主的過失比那台汽車還大一點.如果對方車上有緊急病患,你就造業了. 這種發言才是真正造口業,明明影片很清楚是開車的問題還要怪騎車的不讓,不管是要釣魚還是你就是這樣想,都是你有問題在造口業。
鋼杯 wrote:換作是我的話,我會讓,爸媽從小教過"讓"是一種修養馬路大家用,我不相信樓主開車沒越雙黃線過讓一讓交通多順暢,警廣常在講. 對嘛!鋼杯大說得好下面這個新聞就是火車司機死都不讓行人先通行桃園行人闖鐵道被輾斃 台鐵北上列車已恢復通行桃園市平鎮區台66線快速道的延平鐵路平交道附近埔心橋路段,今晚近8時發生行人疑穿越軌道,被高速行駛的自強號列車輾斃案,造成屏東開往七堵138號次自強號列車停駛,車內約有800名旅客,經警方和台鐵人員趕往處理,已在晚間9時4分恢復通行,初步統計影響20列車運行。桃園市消防搜救隊及鐵路警察局警員由延平路平交道端進入,沿著埔心橋往幼獅水廠路附近鐵道搜尋調查事故。經回報,被撞及路人陳屍在停駛的自強號列車後方約200公尺處,已無生命跡象。從小到大我不相信行人沒有跨越鐵路軌道走過有必要不讓路到把人撞死嗎?讓一讓交通多順暢
曉得 wrote:法官判決狠狠打臉本...(恕刪) 同樣的情況在這個案例不會成立.因為樓主騎車當時並非是不能避免,而是在5秒前就已經看到.小客車跨越黃線.非但不逕行閃避而是選擇阻礙小客車行駛.有強制罪的成份在.非常不可取.
鋼杯 wrote:換作是我的話,我會...(恕刪) 我是有雙黃線超車過,不過那是在距離夠而且確定對向無來車才會這麼做不會閃對方大燈要對方讓我...做錯已經很不可取了,還理直氣壯要別人讓我,這種修養我是沒有也不敢
jajaj0607 wrote:小客車跨越黃線.非但不逕行閃避而是選擇阻礙小客車行駛.有強制罪的成份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所以ja大認為這條規定是定辛酸的嗎?再說樓主的機車行駛在有路權合法車道上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沒有讓道給逆向行駛車輛的義務哪來的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