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已緊臨路側40公分停車,卻涉及佔用車道情形,應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56條第5款,這款在沒有明確性原則下是看執法人員判定是否妨礙交通。一般避免被告發人的申訴、增加工作量,是能不開就不開。
3. 話說上面講的處罰條例適用範圍是一般道路。如果非屬計畫道路、繼承道路、現有巷道的話,像私人道路、私有停車場,甚至公有建築物旁的人行道卻屬建築退縮空間,均非該條例適用範圍。所以內行的就知道其實很多漏洞可鑽,像最近台大校地違停紅線到底要用啥法條處理都沒說一個準了。如違規事實違反的法令或條例據有明確性原則,經檢舉沒掣單告發才會有瀆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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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問題請與本局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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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暨民意論壇
案件編號:201709297373001M
來信日期:2017/09/29 星期五
發信人:******
來信主旨:檢舉車號H7-5976車輛於106年09月27日07時25分於台中市太平區大源十九街50號,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來信內容:檢舉車號H7-5976車輛於106年09月27日07時25分於台中市太平區大源十九街50號,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大源十九街巷道狹窄,該車停於此處,凡行經此處之車輛必須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以避免碰撞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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