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glai wrote:汽車駕駛人,臨時停...(恕刪) 在停在車道上不動的話應該是這個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不過我猜應該沒警察敢開這條?
tokikawa wrote:很訝異佔用車道無法可罰如果在左/右轉專用道上左/右轉專用燈亮起時不走很明顯就是綠燈後要直行這樣無法可罰 法規條文非常明確,怎麼會無法可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McClintock1977 wrote:紅燈超越停止線才有違規,右轉燈亮起或是左轉燈亮起,前車不轉也無法可罰,除非按喇叭之後對方下車朝後車走來...(恕刪) 錯了還是可以罰"未依號誌行駛"否則你綠燈停在那邊不走難道都不會被開單嗎??
cdyao wrote:(純探討法規)我知...(恕刪) 法規如下(能檢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罰1800)行政令函這種我常在檢舉,看對方繳國庫就是爽!由其巨蛋那邊常迴轉的車輛一堆眼瞎的,不能迴轉硬要轉停在轉彎車道上故意不走?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小型車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新台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