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xx1 wrote:有沒有律師朋友可以出來說明下, 這個可不可以主張因性命受到威脅而採取正當防衛, 開車直接衝撞這兩個持棍棒的? 比較建議的說法是:看到對方手拿武器攻擊 心生畏懼情急之下踩油門想要逃離 結果不小心撞到他們
找到一條去年逼車的案例ettvyang65 wrote:過程中是有一些在競速...(恕刪) 2016-10-14 10:3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黃姓駕駛不滿彭姓女子的轎車突然變換車道,逼車10分鐘,兩車在道路上不斷變換車道,險象環生。黃趁彭女停等紅燈時,拍她車窗並咆哮,她嚇得報警;黃解釋「她違規,我追她是避免她溜了!」士林地院認為縱使彭女違規,黃有行車紀錄器可檢舉,逼車只是洩憤,依公共危險罪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黃姓男子表示,去年11月11日早上他從淡水開車往台北,彭姓女子的轎車突然插進他車道前方,影響車行。彭女則說,她開車時,一輛轎車緊緊跟著她,在靠近關渡大橋時,對方突然呼嘯而過並快速變換到她所使用的內線第二車道,她轉至第一車道,對方卻又開到她前頭。「他害我多次緊急煞車!」彭女指控黃不斷在第一、第二車道間蛇行,還在她車前緊急煞停,她想離去,對方卻二度將車子斜停橫擋。彭女說,黃的眼神很凶,還下車咆哮,她打電話報警,對方卻趁她等紅燈時拍打她車窗、車身;她緊關車門,直到台北市關渡派出所員警到來解圍,才鬆了一口氣。黃聲稱是因彭女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疾駛進入她車道前方「是為了要舉發她」;辯護律師也主張,若不這樣做,彭女就會駕車逃逸。彭女則說,她是因為前方有公車暫停載客,才會變換進入快車道,未料到竟驚魂10分鐘。兩人雖在關渡派出所口頭和解,但黃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非告訴乃論之罪,新北市警淡水分局仍將他送辦,黃遭起訴。士院合議庭認為,就算彭女違規在先,但這「只不過是交通違規」,黃的車上有裝行車紀錄器,要舉發並不困難,何須在後追逐、攔停。合議庭指出,黃自己也不斷違規變換車道、蛇行,這樣的動作明顯是為了洩憤,說是要「舉發違規、防阻逃逸」只不過是臨時編出來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