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ikawa wrote:依地上標線應該是左轉專用道) 請問你什麼燈號的時候左轉?圓綠燈時嗎!圓綠燈時對方也會是圓綠燈,那麼你可以(有機會)直接轉嗎?之所以是左轉專用道,也就是有燈號指示左轉,亦即左轉時不會有對向車阻攔,這才是叫:左轉專用.三圓燈的燈號路口...到底是要遵守燈號?還是地上標線?
yanyu_911 wrote:之所以是左轉專用道,也就是有燈號指示左轉,亦即左轉時不會有對向車阻攔,這才是叫:左轉專用. 第一百八十八條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置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本標線之樣式,依其目的規定如左: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小弟見解,依影片看來您的行進路線沒有問題,左方車屬變換車道(他有打方向燈,所以我認為他知道自己屬於換車道,調解時可提這點),應禮讓您先行(您應注意未注意),但已擦撞就得看肇事比例分擔,您的部份可能會少點!台灣道路規劃畸形,駕駛人自身不願多轉點方向盤,一路直直開,造成馬路亂象~~~~另外地上僅有左轉箭頭而無直行箭頭,代表該車道為左轉專用道。可直行又可左轉則會畫上左轉與直行並存的標誌!用圓形綠燈僅能代表沒有左轉專用時間,自己找空檔綠燈時在該車道左轉!
stan0082 wrote:起因於影片中一開始...(恕刪) 個人覺得 你贏的機率比較高因為 從google 地圖上(林口 文化一路 四維路 交叉口)看!!他未依線道行駛(就算是十字路口也是有 線道的規定,很明顯 對方的前方還是有延伸線道的),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最後那段可能還會被認定為 惡意逼車!!所以警察 才會跟你說,你可以提民事賠償,只是 光律師費 就超過賠償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