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601 wrote:
怪了...跟之前警察說的不太一樣。
幾個月前發生過一件小碰撞:
本人因前車沒打方向燈就切出來緊急剎車,我沒撞上去,但後面的車撞到我的車尾。
他請我提供行車紀錄器給他,他要跑掉的那台車賠他損失。
結果警察跟他說,前方的車切出,頂多發一張交通違規,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不管前面的車怎麼亂開,最多就是交通違規。
但,撞到他的人,鐵定是責任比較大的。因為,一是後車撞前車,二是會吃到應注意而未注意。
更何況,第二台車根本沒撞到他......
我想可能是這樣解釋
A車亂切車道,你是第一輛車,如果你煞車不及撞上去,A車要負責
因為他侵犯你的路權
但你沒撞上,所以A車頂多就是一張罰單
第二輛車是在你後面,跟你屬前後車關係,跟A車無關
你煞得住,但他煞不住,只有兩種可能
1. 他開車不專心
2. 跟前車沒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第二輛車撞上你,跟A車無關
然後..樓主的文章...誰翻譯一下....
朱民 wrote:
我是真的沒什麼讀書...(恕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8/34212538/
參考一下,
《刑法》第一八五之四條規定,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該罪的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若無人受傷或死亡,肇事者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範圍,如交通事故無人受傷,車子受損一方可請求賠償的範圍,原則上限於修理車輛的費用。
應該只有民事責任吧,無人受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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