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這樣車禍的證詞會不會變成偽證啊?

simon945168 wrote:
我記得被告翻供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但是會影響法官判決結果的嚴厲程度


法學專家的講法和實務通常都是有出入的
實務上,上法院就是只能講實話,有些國家上法院說謊還有藐視法院罪
不分是被告還是證人

還有證人不要以為沒有具結就可以
實務上做了證說謊就是偽證,沒有具結並不影響偽證罪的成立

我國這類例子太多了,實務是一回事,學說是另一回事

一個小路人 wrote:
警察做筆錄時也一樣,說謊,害筆錄內容不實,馬上變成偽造文書)


法院審理時...會形成偽證罪,不是偽造文書之罪.
simon945168 wrote:
我記得被告翻供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但是會影響法官判決結果的嚴厲程度

問題是你要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呀..........你不是直接見法官呀...
很多檢察官很賊....先用證人的身分傳喚你來了解整個事情的發生經過.........而不是用原告或被告身分傳喚.........然後因為證人是沒有拒絕出庭的權利(原告或被告不出庭不會怎樣,但證人不出庭要是惹火了檢察官,他會發佈通緝,叫警察把你抓過來問話,...沒錯你就是變成了一個將被全台警察圍捕的通緝犯)....也沒有說謊的權利..........若沒看清楚公文傳喚身分....你就中招了...


太陽花之花賣銀案....就是這樣子被檢察官耍了..........明明是原告.....居然吃上偽證這一條.....

惹火了檢察官,他會發佈通緝,叫警察把你抓過來問話
====================================
了不起是拘提罷了,一般證人是不會通輯的.

除非 這個證人恐跟案件有連帶關悉,案情不明未列被告前先冠以證人稱呼之.

這種有因果關悉的證人才有可能最後[把他列為被告]屢傳不到先拘提再通輯他.
yanyu_911 wrote:
惹火了檢察官,他會發佈通緝,叫警察把你抓過來問話
====================================
了不起是拘提罷了,一般證人是不會通輯的.

除非 這個證人恐跟案件有連帶關悉,案情不明未列被告前先冠以證人稱呼之.

這種有因果關悉的證人才有可能最後[把他列為被告]屢傳不到先拘提再通輯他.

(恕刪)


我的瞭解是,傳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一般人,沒有犯罪嫌疑,應該是既不會通輯也不會拘提。

註: 網站是範例,不保證正確。

subpoena duces tecum
中文
提交書面文件傳票
解釋
〈拉〉
指要求受送達人到庭作證,並同時提交其掌握的與在審案件中的爭議事實相關的特定文件、簿冊、檔案等書證的傳票。在英國,依此種傳票到庭作證的證人無需宣誓,因此,也不受交叉詢問。在美國,此種傳票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均可簽發,其要求證人提交的證據不限於書籍、文件等書證,也包括實物(見Fed.R.Crim. P.17)或有形物(見Fed.R.Civil P.45),且在簽發時,也不需具備可成立理由〔probable cause〕。 ( 撰)

http://lawyer.get.com.tw/Dic/DictionaryDetail.aspx?iDT=78354

-----

每個國家對證人的法律不同,我也不是專家。

但前面的太陽花案例,是否為在檢察官瞭解案情及詢問關係人時,發現證據,而所謂的關係人就是共犯。就像在火災現場,詢問圍觀的人,發現縱火犯,然後拘捕起訴。依據瞭解,這不是以證人身分訊問。

我倒是知道,例如美國部分法律,為能讓證人全盤托出,例如官商勾結、組織犯罪等,證人在法庭作證時,有關會讓自己成罪部份,是不起訴的,只當證詞。也就是,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沒有因此讓自己成罪的義務。

至於偽證是另一件事,會依不同法律起訴,最高會以妨礙司法公正的重罪。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