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視實際情況論處,如該處停車並無違反任何法令規定及妨害交通情事,就不需取締。
二、如認確有禁止該處停車之必要,則請當地警察機關在該處設置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以憑執行。
交通部99.08.05.交路字第0990043326號函
三、經查…汽車於道路慢車道範圍內之路邊處所停車,是否應受處罰,係應依其有無違反停車管制規定,如有違反相關停車管理規定,執法機關當可依其具體違規事實舉發之;惟如確無違反規定(包括本案所稱「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自無其應受之處罰。
四、為利明確道路行車環境及供用路人依據遵循,並避生執法或事故鑑定之疑義,執法機關如認所轄道路之停車管理,應檢討加強管制或其標誌、標線、號誌及相關管制措施有未臻明確之情形,宜應儘速循轄內道安體系提報檢討改善,俾維道路交通之安全。
王建民
曹錦輝陳金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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