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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未注意" 對台灣交通現況是必要的, 但是配套是要從監理單位嚴格發照做起


budinx wrote:
這地方本來就不應該有障礙物,違停被撞應該是違停的人100%肇責,不然違停的人永遠不覺得違停有什麼大不了。...(恕刪)

以違停100%責任為例,那看到違停,駕駛座又有人,就能撞下去,致對方於死,因為不該有障礙物
或是有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後方駕駛看到就能不減速而撞下去,因為不知道行人會繼續走至前方
法律的其中一個用意就是減少傷亡,約束人們行為
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的話,就多了很多選項,看到違停能繞路,或是叭他趕走
而看到行人違規能放慢車速讓他過
法規本身沒問題,有問題的是法官的判定
胡扯

反正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乾脆都不用太注意。反正責任都分擔,那就不用認真去思考責任。這種觀念才是法治社會最大的殺手。

tansywen wrote: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少個能注意差很多。...(恕刪)


這個能注意是由法官認定, 因此有沒有這句話完全沒差 ,
法官認為你能注意就是能注意, 完全是他自由心證, 沒有任何客觀標準!

jar4812 wrote:
這個能注意是由法官...(恕刪)

沒差的話那幹嘛不拿掉呢?
刑法14條針對的不只是交通事故而已,
能注意拿掉,那就沒有什麼事情是可以原諒的了。
違規的人滿街有, 警察看到頂多給罰單一張, 能直接槍拿起來爆頭嗎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拿掉, 等於給你最高權限直接合法撞死他,
這合理嗎?
wubinghuan wrote:
違規的人滿街有, ...(恕刪)


不要違規不就好了
法治社會是什麼知道嗎?
法規有不合常理時宜的就該推動修法,
而不是檢討有路權的人

舉個例
若你違規並排停車
別人不小心路太小條A到你,就是你該賠人家
而不是該該叫還要人家賠你

若你行人違規闖紅燈過馬路
人家直行車不小心撞死了你
你家屬還該賠人家車損
而不是死者為大,要民事訴訟告到底

絕大部分人都只想安安穩穩過生活
不會沒事故意去肇事惹一身腥
還花個一兩年跑法院勞財傷身

大家應追求的是提高公民法治水準
而不是舉些極端的例子來試圖合理化違法這個事實

霧裡來看花 wrote:
不要違規不就好了法...(恕刪)


人性就是會違規犯法啊,要是靠法律及教育就能解決了,全世界就有會沒警察的國家了
所以問題點不該是會不會違規,而是違規的代價責任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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