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3035 wrote:各位好今天去參加第...(恕刪) 過失傷害應該是民事的不是刑事。開庭有的吵了,另外,存簿不能代表甚麼,你應該可以主張請他出示 他的所得稅憑據基本上....他應該不可能會實報實銷存款明細不能證明什麼上法院很漫長別因為如此而妥協了二來。去找縣市免費的法律諮詢他會給你一些建議祝 好運
yy3035 wrote:各位好今天去參加第...(恕刪) 剛看到你的保險員也有請他出示了這部分等出庭你們也可以主張如果存簿蓋公司章就能證明那個人的所得一個月不就2.3百萬我跟對方也一樣是工程行所以。相信我真的開庭 你就主張 你願意跟對方和解然後會叫去小房間接著你就主張包一個 6800 或8800對方不和解就告吧
yy3035 wrote:我有心裡準備要被告了要有案底了 想請問被告刑事過失傷害 接下來需要如何應對?? 這位仁兄,你是多慮了. 並不是讓法院判了刑事罪,就一定會有前科.一般公民營機構要你的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是樣樣芝麻蒜皮的小罪都會登錄.單純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過失傷害,對方沒有重殘,你也沒有置之不理,也積極想要協商賠償.再者,你的肇責佔30%,對方肇責比重比你大,我覺得上法院過堂,你沒理由被重判,你也沒理由不能獲得緩刑,或者是易科罰金.一旦你所獲判的處罰合於以下其中一點,你仍然是白紙一張,因為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會記載這項紀錄,完全不會影響你日後移民,或者是求職.建議您上法院去給法官判,別讓奸人得逞.======================================================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76495622&ctNode=45340&mp=108001(一)法令參考: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4) 受免刑之判決者。(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這種路口沒紅綠燈嗎?保險公司是要看所有證明的 診斷證明確實開休養三個月?是開休養三個月需專人照顧 還是休養三個月? 這個差很多一個是薪水+看護費 一個只有薪水至少我們調解委員是這樣認定的 如果沒那些證明都沒用上法院也能主張他診斷證明怎麼開(這個理賠員會主張)到時候上法院 法院也是會先偏向和解 由法院再轉介給地方上的調解委員會(成功率比較高的) 或是小房間調解未成立之後才會進入審判 到時候法院會申請車禍鑑定(3000)那筆就不用就讓他告吧 你也可以擺爛超過6個月 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就要自己再花錢跑法院很漫長的 至少我手上的案件從105/9/22到106/6/12法院轉介過來才和解的 加油
cheng514 wrote:過失傷害應該是民事的不是刑事。開庭有的吵了,另外,存簿不能代表甚麼,你應該可以主張請他出示 他的所得稅憑據基本上....他應該不可能會實報實銷存款明細不能證明什麼上法院很漫長別因為如此而妥協了二來。去找縣市免費的法律諮詢他會給你一些建議祝 好運 你確定你在幫他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