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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判賠169萬?關鍵點在這裡

胖胖瓜 wrote:
就我所了解,行政上的鑑定本來就不能拘束法官的判決


你講到重點了,為什麼不行呢,法官比專業人員更具有相關知識嗎? 如果不是,為什麼我們必需賦與法官這麼大的權力?

就像最近討論的吸毒駕駛,血液濃度超標20多倍,法官認定這些數據不足以證明"無法安全駕駛",但是真的有這麼複雜嗎,

看看另一個案例,法官說:
俟後,其明知施用上開毒品不久,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需要什麼專業證據嗎? 不用,大家都接受

而本文的這個案例裡,"在停止線前應該煞車",是依據什麼,至少在判決書裡法官自己引用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這一段裡也看不出來,之後法官據此衍生出"應注意",這時候有些網友應該已經出現黑人問號了,"啊就算是綠燈也一樣可以說應注意未注意啊,你繞一圈來講這個是在忙什麼"

而關於這個俗稱的帝王條款,其實早就討論過要廢,但當時專責機關的官員是這麼說的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


但實務上,在這個案例裡,我們還是看到法官說

刑事案件關於過失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



同樣的,我們看看另一個案例:

女騎士未禮讓直行車挨撞 求償5百萬法官駁回

依據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洪無肇事因素,白女為肇事因素,經再函送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結論也維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洪既無過失


鑑定結果無肇責,自然無過失,有誰在說你應該注意別人有沒有違規、有誰去看你是不是有0.x秒的時間能反應嗎?


所以,到目前為止,樓主的這個案例判賠,我看到的唯一合理解釋只有下面某個網友說的:


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肇致本案車禍事故,致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復未能勇於面對過錯坦承犯行,犯後迄今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上面那段白話翻譯就是,被告你為什麼不趕快和解,好讓原告撤銷告訴?這樣我就不用開庭,不用加班寫判決書了,所以我不得不嚴懲你啊。



我們給了這麼大的權力,是拿來這樣用的

即使是綠燈通行,遠遠看到對方闖紅燈,還是要煞車

這案例,黃燈時,汽車還沒通過停止線(未達路口)
法官認為,<應注意>己進入路口的(闖紅燈)機車,也不是完全無理

交通規則有<應注意、能注意>的觀念: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以,沒做到<應注意、能注意>,某程度上也算是違規了...
即使是綠燈通行,遠遠看到對方闖紅燈,還是要煞車

這案例,黃燈時,汽車還沒通過停止線(未達路口)
法官認為,<應注意>己進入路口的(闖紅燈)機車,也不是完全無理

交通規則有<應注意、能注意>的觀念: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所以,沒做到<應注意、能注意>,某程度上也算是違規了...
Vincent616 wrote:
大家就會用放大鏡顯微鏡來看你有甚麼疏失, 萬一你有那麼一點點疏失

網路生態也是如此

PO個行車記錄,要交待祖宗十八代,都跟對方沒過節
檢舉違規,自己要一輩子都沒違規,才可以檢舉別人
Johnny_depp wrote:
就是法官開心最重要,別讓法官不開心

法官也是人
請律師,不只要懂法律,還要懂人性
情理不能遵守, 出事就論法
法以預防止訟為要

交通要的是安全順暢, 因為每個人都有應盡責任, 都做到了, 或至少一方做到了, 可以免除事故或降低傷害,法官本意在此

很多人以為我開車我有路權就是我最大, NO NO NO.....不是的, 要配合規則及號誌來看的, 傷害愈大, 追究標準愈高,

如果只是車損, 那依路權判一判即可, 如果人傷亡, 那就全部因素拿來看

黃燈亮時, 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沒有路權, 強行進入路口若發生事故致傷亡, 負有責任, 法官很內行,
不受不夠專業的鑑定報告左右

有做到防禦駕駛或可避免, 很多人幹譙來不及剎車, 什麼防禦駕駛沒用

本人多年經驗, 防禦駕駛不是在當下而已, 而是在買車時就已經要有防禦駕駛的觀念
愛搶黃燈又開一部剎車很爛的車, 出事被究責機率及行車風險一定是較高的

市售車100KM到0的剎車距離可以差10公尺以上, 有的36公尺剎停, 有的要47公尺

所以本案的結果, 本人是一點都不同情汽車的駕駛, 這樣的結果只是過去開車習慣的總結而己







Tom_Deng wrote:
應該這麼說吧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

法官的心證是強人所難

變黃燈到撞上

一到兩秒

除非你的車是1秒自動垂直起降+你的反射神經超過美國隊長

否則無法改變事故發生

既然如此

開車的為什麼有肇責就值得玩味

黃燈只是警告即將紅燈

實務上他還是綠燈

這話題之前就吵過了

正反方都有道理

法官的意思是,你有踩剎車,就算撞死了都算是已注意無法反應

問題是,這就是強人所難,綠燈直行、紅燈停是信賴原則

在這個信賴原則下,既然煞不剎車都無法避免,為什麼要強人所難
應該這麼說吧判決書...(恕刪)




闖紅燈就是錯, 管別人有無減速? 車主能否急煞? 更何況前後只有一秒!

恐龍就是恐龍, 不會突然變成美女
ado016435 wrote:
法官很內行,


呵呵呵

本日目前為止最爆笑......

判決書上都有寫,偶都已經分析到爛掉...
印象是
36秒00 黃燈剛亮車子在停止線前
36秒末 車子過停止線,發生撞擊...

反正就是一秒內發生的事情

還有自證有看到闖紅燈駕駛不拉不拉的..

就是看法官開心啦,法官開心最重要,別讓法官不開心....



法官開心大樓



Johnny_depp wrote:
開心法官精確的定義了 37.00 秒 至 37.99 秒間發生的一切事情

連個0.01 秒都逃不過法官法眼...


Johnny_depp wrote:
對啊
37.00 停止線前看到有騎士,目擊到且做出觀測,還要經過大腦分析推測,網狀線上的騎士狀態是靜止? 前進? 會不會煞停
37.99 停止線後撞擊

來請示範一下大約在37.xx 秒大腦要發出煞停的命令?

若偶是法官模擬,駕駛可能在
37.00 目擊到騎士
37.01 想著今晚炒菜要不要放肉絲
37.10 想說騎士應該是靜止狀態吧
37.20 想說騎士應該不會往前吧
37.30 想說騎士應該會剎車吧
37.40 想說晚上看韓劇
37.50 怎麼還往前衝?
37.60 握曹
37.70 來不及了
37.80 空白
37.99 撞擊

.


Johnny_depp wrote:
判決書都寫啦
同一秒:黃燈停止線前尚未通過
同一秒"末".... 對! 同一秒的"末"端 : 停止線後撞擊

黃燈? 只能說笑話了....

簡單來說,在台灣的交通法規上雖然沒有肇事責任,但是法官可以不鳥肇事責任鑑定的結果,認為你有疏失你就是有疏失,你就是有肇事責任。
闖黃燈在台灣的交通法規上並沒有違規,就是合法,是闖紅燈那一方才是錯的。鑑定都零肇責了還要判賠,真的是隨法官講了算。

ado016435 wrote:
情理不能遵守, 出...(恕刪)


這個案子當初炒得沸沸揚揚

版上是有當時的影像可以看得

為什麼我會認定法官不該強人所難

你可以去看當時的影片

從燈號轉變黃燈到事故發生

不到兩秒

客觀來說,除非法律明文規定以後綠燈停要確實煞停三秒以上再重新開動

否則不到兩秒的時間,足以證明這是就算已注意也無法反應的悲劇

既然如此,去凹汽車駕駛應注意未注意有甚麼意義???

防禦駕駛只是一種保護,而不是是非,要不請你拍一段影片給大家看

不到兩秒的時間,你的防禦駕駛能幹嘛


Johnny_depp wrote:
呵呵呵 本日目前為...(恕刪)

是有意還是無意省略了撞擊時的速度啊?
如果今天是2台汽車撞一起,一樣闖黃燈的撞上了提早出發的闖紅燈的,
會不會就不用吵成這樣了。

Johnny_depp wrote:
呵呵呵 本日目前為...(恕刪)

就說了如果那麼利害,快去替被告上訴,判決確定了就聲請再審。
再不行,就比照辦理,自己開台車下記得每次看到黃燈時就加速前進
總有一天會遇見三寶,到時去法院一定要用力說法官是隻恐龍噢
這件案例,不知判決結果如何,也是值得關注
不知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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