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胖瓜 wrote:
就我所了解,行政上的鑑定本來就不能拘束法官的判決
你講到重點了,為什麼不行呢,法官比專業人員更具有相關知識嗎? 如果不是,為什麼我們必需賦與法官這麼大的權力?
就像最近討論的吸毒駕駛,血液濃度超標20多倍,法官認定這些數據不足以證明"無法安全駕駛",但是真的有這麼複雜嗎,
看看另一個案例,法官說:
俟後,其明知施用上開毒品不久,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需要什麼專業證據嗎? 不用,大家都接受
而本文的這個案例裡,"在停止線前應該煞車",是依據什麼,至少在判決書裡法官自己引用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這一段裡也看不出來,之後法官據此衍生出"應注意",這時候有些網友應該已經出現黑人問號了,"啊就算是綠燈也一樣可以說應注意未注意啊,你繞一圈來講這個是在忙什麼"
而關於這個俗稱的帝王條款,其實早就討論過要廢,但當時專責機關的官員是這麼說的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只是原則性規範駕駛人在道路上應注意的事項,並非用來判定肇事責任之用,意外發生後的責任判定,還是要由警方或肇事鑑定委員會,依照個案的路權、道路及車輛狀況來釐清,目前並無廢除此條款的必要。
但實務上,在這個案例裡,我們還是看到法官說
刑事案件關於過失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
同樣的,我們看看另一個案例:
女騎士未禮讓直行車挨撞 求償5百萬法官駁回
依據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洪無肇事因素,白女為肇事因素,經再函送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結論也維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洪既無過失
鑑定結果無肇責,自然無過失,有誰在說你應該注意別人有沒有違規、有誰去看你是不是有0.x秒的時間能反應嗎?
所以,到目前為止,樓主的這個案例判賠,我看到的唯一合理解釋只有下面某個網友說的:
爰審酌被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肇致本案車禍事故,致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復未能勇於面對過錯坦承犯行,犯後迄今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上面那段白話翻譯就是,被告你為什麼不趕快和解,好讓原告撤銷告訴?這樣我就不用開庭,不用加班寫判決書了,所以我不得不嚴懲你啊。
我們給了這麼大的權力,是拿來這樣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