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tle0531 wrote:
執勤者就可以違規,我是不太懂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哪
沒錯
應該立法規定警察駕車追捕歹徒時禁止闖紅燈
消防隊出動救火跟救護車出勤救護傷患時一併禁止闖紅燈
執法者不能知法犯法
避免撞到其他無辜的人
以落實國家法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castle0531 wrote:
昨天去市民大道延吉街口附近用餐
看到五個警察再抓綠燈左轉(禁止左轉)
五個警察三台警用機車,停在市民大道上的人行道上(禁停機車),另外一台警車停在紅線上
執勤者就可以違規,我是不太懂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哪...(恕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警備車在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第111條、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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