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anKK wrote:那個時段是開放路肩行...(恕刪) 開放路肩時段沒錯,國一北上圓山至內湖的開放路肩路段,行駛路肩一直到18.2公里處減速車道前都不能變換至主線車道,如果行駛路肩至減速車道才變換到主線車道也是違規,但是如果行駛路肩除非有障礙物或是車禍,否則不能有變換車道之行為,我已經送了超過50件,除了逆光或是車距太遠,車牌無法辨識,其餘全部告發。由於順光向後拍解析度不用太高,國道警察有100MB的空間可用,我至少可剪5分鐘的畫面來檢舉。
建議樓主用林口胖胖大大講的"利用路肩超車"這條檢舉依林口胖胖大大的實務經驗分享得知這路段的新承辦似乎願意開這條該路段目前能夠不要用"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這條檢舉,就盡量不要用因為我被退件4項認定是新承辦回覆我的,而且退件日期還很新鮮的,哈哈而且4000元也比3000元(常常是不開單變0元),好太多了
林口胖胖 wrote:這一台要送((違規使用路肩,利用路肩超車)),用這個理由100%過關 請問林口胖胖大大檢舉內文需要提到"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嗎?感謝大大專業回答
pafupafu wrote:請問林口胖胖大大檢舉...(恕刪) 以上四張告發圖,在違規事項說明都有標註違規時間。如果沒辦法拍攝違規車輛未依規定駛離出口,除了說明幾點幾分幾秒行駛路肩,幾點幾分幾秒行駛主線車道,還會另外加註之前的"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國道警察每天收到數百封的檢舉信件,標註違規時間,警察比較好找,這樣一來比較容易告發,也不用將影片重頭看到尾。
這樣變換車道卻時會造成後車的安全疑慮,但是從影片來看"絕對"不會構成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案件來製單舉發!因為這距離也真的是"還好...".....我自己就碰過我為了閃避這種車而轉動方向盤讓車頭稍微偏移再拉回,但我寄送的閃避影片還是被回覆不予製單舉發.我想一定要閃避到肇事才能舉發成功吧, 哈哈哈
林口大大,實在太厲害了新承辦願意用第1046005868號函釋開單,真是太棒的好消息了以前那個承辦哦,打死不肯用第1046005868號函釋開單,全部退件連我將退件案寄署長,局長,抗議都沒用,打死不開單就是不開單我只好放棄檢舉這種第1046005868號函釋的,哈哈看來現在可以再開始檢舉這種違反函釋的了再度感謝林口大大,真的太實用了
loveletter155 wrote:我想一定要閃避到肇事才能舉發成功吧, 哈哈哈 哈哈,大大內行的大大的檢舉路段,也是國1北部路段嗎?一些承辦警察對這條的開單認定,是極為極為嚴苛的所以能夠不要用"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這條檢舉,就盡量不要用不過大大有看過這一樓嗎??國3北部路段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181170&p=1這樣變換車道的距離居然開出單來了,哈哈北部國3比較嚴,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