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ome wrote:
這條路上人行道每天不知道有多少違規
每次經過都會照個二十張檢舉,連續持續了數個月,爽
那時候用的地址是:信義區南山廣場北側人行道
直到有天檢舉量太大,某個天才的分局員警回覆我:該地址不明確不宜舉發
還嗆我說:違規者也有人權
我只好寫上更詳細的地址,每天加倍檢舉囉,外加直接打110請員警來開單
有一次檢舉機車違規,這位天才的員警還回覆我:該照片由後方照射,未涵蓋車頭,不宜舉發
機車有照到車頭很重要嗎???
對,某木木姓員警,我就是說你,可以再蝦一點!
...(恕刪)
我能給你讚讚讚
這類不告發的案件
一律再寄署長信箱
九成以上就會告發了
機車照車頭超好笑
真是太有才了
袒護汽車的招式也拿來用
哈哈哈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為何不畫紅線
讓投機者無法違停,才是正本
報告併大
容我講個小故事

請先看下面3張照片,紅圈為同一地點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我猜測2015年(第2圖)要架設新的"南山人壽圍籬"時,
要先將2014年(第1圖)的舊工地圍籬拆除,以及將地面柏油重鋪
結果重鋪後就漏畫那一小段紅線了,形成一合法漏洞
聰明的郭先生看到了此一合法漏洞,也就很合法的停在其上了,哈哈
警察那天到場處理,也不知道哪根筋不對勁,變的很外行,居然對聰明的郭先生開單
警察平常處理民眾檢舉案件,不是很會退件咩,"此處未劃設紅線,未避免爭議,不宜舉發"
連上面boycome大大講的,什麼沒照到車頭,還有啥地址不明的,都可以刁難不舉發了
怎麼輪到警察自己處理,就不會有爭議了??

就是今大常講的"警察法眼無敵啦",哈哈

就因為警察法眼無敵,
所以才會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107號"判決書的出現

要是這案是民眾自行拍照錄影檢舉,
早就被警察打槍回覆"此處未劃設紅線,未避免爭議,不宜舉發"了
連罰單都沒有,也不可能上到行政法院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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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2016年(第3圖)警察就有叫人來補上紅線了,漏洞也填好填滿了

聰明人也沒法子合法停了
所以現在無論要民眾檢舉,或警察自行開單,已經是完全沒問題的

對了,眼尖的可以看到2016年(第3圖)左邊有台警用機車,
而紅圈處那台帥氣的BMW,雨刷上夾了一張白單,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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