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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寄過檢舉光碟給國道警察嗎?


pafupafu wrote:
平面未打方向燈,沒有6分鐘,6公里之限制,所以遇到好警察,會幫你全開

但國道現在未打方向燈則有此限制

6公里或6分鐘內,就算他沒打30次方向燈,也只能罰1次,

類似只要繳1次錢,6公里或6分鐘內,不用打方向燈吃到飽的概念,哈哈笑
...(恕刪)

不要這麼專業好嗎
P大是對的,第一次回文內容就不刪了,兩個版本給大家比較
結論:
國道未打方向燈,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才能再次舉發
第33條第一項第四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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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6日國道警察新版解釋 感謝P大提供

Re: 9月1日起,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6公里內可否連續舉發?

資訊股
小劉 君您好:

您於105年10月4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相關罰則」一案,經本局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一條二項一款規定: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同條例三十三條一項第四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合先敘明。

二、另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依其規定數個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應分別處罰,但同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依據前揭處罰條例規定,於高速公路舉發超速、未保持安全車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行為,如係屬同一行為必須超過六分鐘或六公里以上始得連續舉發,此為處罰條例之特別規定(法地位優於行政罰法)。

四、如在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裁罰。

五、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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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舊的解釋,請依較新日期為準

詳見國道警察解釋

Re: 國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之相關問題

資訊股
ysid君您好:

您於105年7月20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否得以連續舉發?」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另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合先敘明。

二、於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係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議處,惟處罰條例第48條之規定並不適用同法第85條之1規定,應分屬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舉發之

三、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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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法規內文

第48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85條之1: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RUNRUN0609 wrote:
先說總結:
1.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可以連續舉發
2.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或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才能再次舉發的: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3.隧道內上述兩點皆可連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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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國道警察解釋

Re: 國道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之相關問題

資訊股
ysid君您好:

您於105年7月20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否得以連續舉發?」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另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合先敘明。

二、於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係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議處,惟處罰條例第48條之規定並不適用同法第85條之1規定,應分屬不同違規行為分別舉發之。

三、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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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85條之1: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恕刪)

法規理論好棒
RUNRUN0609 wrote:
詳見國道警察解釋


你那個是舊的國道警察解釋

以前我也一樣在國道,連續檢舉沒打方向燈的,絕對ok

判決書也有判例查的到,以前可以連續舉發沒錯


但105年9月1日,國道方向燈已修法

所以

請見105年9月1日以後,"新的"國道警察解釋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79,c1.php?Lang=zh-tw

pafupafu wrote:
請問樓主


第1次和第4次,有超過6公里嗎?

時速如果是90km/h,5分鐘是7.5公里,有機會超過6公里


如果有超過6公里,

你就第1次先上傳一案

第4次過幾天再上傳另一案

有遇到好警察的話,有機會讓他收到2張罰單


如果沒有超過6公里,那頂多就只會開1張罰單,

所以就請你找4次裡面,

錄的最清楚的1次上傳檢舉即可,以防有些警察眼睛不好,哈哈笑


另外,國道檢舉系統是一個檔案上限100M,但可以上傳兩個檔案

所以總上傳檔案容量為 100M x2 =200M

祝檢舉順利微笑...(恕刪)

實務經驗

pafupafu wrote:
105年9月1日,國道方向燈已修法

所以

請見105年9月1日以後,"新的"國道警察解釋
...(恕刪)

p大就是住巷弄內的

記得一件事就好
"永遠不可能嚴懲重罰"

就算假裝要嚴懲重罰
也會開後門給違規車主

台灣不意外

今價賣喔 wrote:
記得一件事就好
"永遠不可能嚴懲重罰"
就算假裝要嚴懲重罰
也會開後門給違規車主
台灣不意外


其實今大才是內行中的內行啦


那些回答都只是國道警察局交通科的回答罷了

真正承辦員警要不要這樣辦,那是另外一回事


真人真事,某國道公路警察大隊,就真的和他們交通科相反對作,

完全不鳥交通科的解釋,

交通科說某行為"要開單",某國道公路警察大隊就生出個新函釋說該行為"不開單",兩方相反對作

但他們交通科也一樣不鳥那警察大隊,到現在為止也沒改口過,還是一直在回答"要開單"的解釋

我寫信問局長也沒用,兩邊就是要對作,作法剛好相反,誰也不讓誰,哈哈
今價賣喔 wrote:
實務經驗


哈哈,那是剛好我有檢舉過這種的啦,剛好超過6公里的,

記得那台車一路沒打方向燈,好像沒打6次,只是第1次和第6次,剛好超過6公里

例如第1次在100公里處,第6次在106.5公里處

那我就分2案,分開不同天上傳檢舉囉

那次算運氣不錯的,2案都回覆開單,

該車要付 3000x2=6000吧, 哈哈,就是爽


car888 wrote:
現在,他都改走省道了。


我還以為都改騎自行車哩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我還以為都改騎自行車哩...(恕刪)

自行車更爽
猛違規完全不怕被檢舉
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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