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沒水準兼沒衛生
liulc wrote:
iulc
2017-05-31 12:01 #4
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Android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寫的清楚吧!多多充實自己吧!睡著挖鼻孔
alex9008 wrote:
何來的 汽車一定要"...(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