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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高雄往鳳山方向建國高速公路下的行車紀錄器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
真的是沒水準兼沒衛生




liulc wrote:
iulc
2017-05-31 12:01 #4
回文私訊連結引言收藏回報Android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寫的清楚吧!多多充實自己吧!睡著挖鼻孔
alex9008 wrote:
何來的 汽車一定要"...(恕刪)
法規跟不上時代,名稱一樣,,"行車記錄器"傻傻分不清楚
百慕里 wrote:
這一掌打的真響,殊不...(恕刪)

liulc wrote:
法規跟不上時代,名...(恕刪)


一個是後來民眾的認知,

一個是先前官方的定義,

其實,會建議您,

在您2樓po完文,

三樓有人反駁您時,

您就可以先Google看看,看是不是自己有所誤會,

有的話,此時轉彎還不會太晚。

另外,在這版混久一點,還是可以從眾多神人中,學到許多東西的。

互相漏氣求進步....哈!!
開汽車闖紅燈罰款,現在的人可以跟警察說,我開的是*純電池式汽車*,所以不用罰。
這種法條可以廢了吧!別用凹的方式來解釋
行車記錄器不是*錄影功能的行車記錄器*
百慕里 wrote:
一個是後來民眾的認知...(恕刪)
汽車一般都有行車記錄器,若車禍當時汽車行車記錄器剛好壞啦~就用力辯駁下去
liulc wrote: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寫的清楚吧!多多充實自己吧!(恕刪)


你才該去充實自己吧,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看看報紙很難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31/82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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