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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兩年前的小車禍被保險公司告民事求償

感謝網友幫忙,這篇給個讚! 留個紀錄 謝謝
提告是大家都有權利,樓主先不用太在意這點。

目前你應該做的是
找出能證明你已經"在當下已刹停,是由內側車道的車從左方切入要右轉時不慎遇你擦撞"的證明。

這時筆錄很重要,但是否你有提起這點。
並記錄在筆錄中。

你若無法證明,或鑑定報告沒證明你已刹停的話就會有各說各話的空間。

若萬一你真的無法證明或有肇責比產生時
你能用過失相抵及零件折舊來壓低你賠償的金額。

先準備好你能一刀斃命對方的證據
才能在想要怎麼去割對方的肉。

原來回原廠修的好處之一
維修工單記錄於電腦內可以查閱。。(囧)
kuro19 wrote:
求助!兩年前的小車...(恕刪)


車禍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這保險公司很奸巧,故意挑過了一年多

樓主當時相關證據(含修車單據)可能都沒了

然後在損害賠償請求權結束前,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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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記錄>>>不要隨便簽字!
要確認無誤,若與事實不符或有遺漏,可請員警補充後再簽字。

1.過失傷害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民事上的車禍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2.找出對方小姐電話聯繫本人,看是否是其個人本意(她的驗傷單是當天做的嗎?)
3.找出當時單據,找當時處理的員警詢問後續
4.直接去當時處理警察單位+法院確認事件原委。
(避免又是詐騙手法)

兩年後再來求償,不可思議。

對方
1.變換車道不當,右轉前未先行進入外側車道
2.未注意後方來車距離
3.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

版主
應注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距離
y20070122 wrote:
1. 鑑定期已過6個月,但仍可以請法官移送資料至當地交通局車輛事故委員會進行鑑定!這是你的權利,請不要讓它睡著了。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3.請問當初自行修繕費用單據是否留存,如有留存-
(1)依據民法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依據民法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3)依據民法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以上這些都可以當成你的武器!

4.車禍發生後,如有刑事責任,需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民事部份追訴期間較長,2年內提起訴訟即可!

通常我會再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跟對方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出面解決,否則提起誣告罪!

mark...很棒。
kuro19 wrote:
我當時趕上班沒多加思索就說OK,
簽名後也就解散等保險公司聯絡了。


當下沒有確認好
都已經過兩年了 你想大家怎麼幫你?
就當學個教訓吧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kuro19 wrote:
兩年過後,今年3月就接到警察通知對方提告要我去補做筆錄…
補做筆錄當天對方車主小姐也沒來做說全交保險公司處理。
(在這裡才知道警方當時沒有給她開跨雙白線的罰單…)


重新送車禍鑑定吧

正常情況下 當下警察就會把雙方的證詞寫下來(跨雙白線也可以寫進去)
並要求雙方簽名
這很重要!! 因為這會影響初判表的結果
過這麼久了,一切都看當初警察那邊的筆錄與證據,如果當初筆錄就是寫對方右轉擦撞你的車,那我想保險公司也沒辦法對你進行求償吧,除非,筆錄紀錄的事實與您所述的不符。

如果真像您說的情況,是我,我也是一毛錢也不會賠的,外加向對方求償修車費用,不過上法院確實很煩,就看您自己有沒有掌握足夠的證據,有的話那就據理力爭吧。
iOS App Developer from 2007
題外話,原來苦主在這邊,那天我也被塞在車陣裡...
只能說發生車禍,再忙也要看清楚筆錄再簽名,不要趕著離開就簽名走人,權利是你自己的,要放棄也是自己決定的。

如果你當初願意再那邊多耗幾個小時,今天可能就不用賠這四萬多塊了。
當下沒做筆錄就是錯了。
有照片看起來,根本看不出你是停止狀況下被撞。看起來反而像追撞。
撞到進口車還是要謹慎處理。
不然,修車費用都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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