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確認無誤,若與事實不符或有遺漏,可請員警補充後再簽字。
1.過失傷害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民事上的車禍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
2.找出對方小姐電話聯繫本人,看是否是其個人本意(她的驗傷單是當天做的嗎?)
3.找出當時單據,找當時處理的員警詢問後續
4.直接去當時處理警察單位+法院確認事件原委。
(避免又是詐騙手法)
兩年後再來求償,不可思議。
對方
1.變換車道不當,右轉前未先行進入外側車道
2.未注意後方來車距離
3.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
版主
應注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距離
y20070122 wrote:
1. 鑑定期已過6個月,但仍可以請法官移送資料至當地交通局車輛事故委員會進行鑑定!這是你的權利,請不要讓它睡著了。
2.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第 4 項: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3.請問當初自行修繕費用單據是否留存,如有留存-
(1)依據民法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依據民法 191-2 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3)依據民法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以上這些都可以當成你的武器!
4.車禍發生後,如有刑事責任,需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民事部份追訴期間較長,2年內提起訴訟即可!
通常我會再寫個存證信函給對方跟對方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出面解決,否則提起誣告罪!
mark...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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