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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疑義

反正最簡單的
就是慢車就不要去長時間佔據內線
不要只看自己儀表速度到最高速限
就只以自己表速為準
該讓就讓
之前有駕駛被交警攔下
內測速度只到78公里
還反駁說自己沒開這麼慢
喜歡內龜的駕駛人
很多都是一上國道就直接切入內線
等到要下國道才又切出內線

RX78NT12003 wrote:
反正最簡單的就是慢...(恕刪)

只要能找出1張
開內側車道100以上被開堵塞罰單的
再來討論這問題吧!

一堆人幻想 內側車道為超速道
frogghoul wrote:
在01問這問題,我之...(恕刪)


在01遇到大私,我學會了嚴以待人寬已律已,買車務必買Acc Kuga,才能平安龜在內車道,看到大私超速或者龜速,那一定我眼睛有問題,因為我的眼睛沒有第三方認證,看到大私開車佔住停車場出口去繳費,那是因為大私有愛心,怕貓吸入太多廢棄等等…族繁不及備載啊





QQJOSEQQ wrote:
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定義本來就有很大的爭議,如我開內車道行駛最高速限,但後面有車超速指明要超車,禮讓他超車這樣後方車超速是合理的嗎?這樣不會被舉發超速嗎?所以內車道超速沒關係?



樓主文章內容不就說了

車輛速率計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各車出廠時時速表均有差異,因此雖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可能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簡單說,你的時速表110可能實際速度是105,後方來車時速表110,可能實際速度108

能證明實際速度的,只有國道警察手上那把經國家認證校正檢驗合格的測速槍

你的時速表只是參考速度,並非絕對正確,所以後方有來車,你開到你認為的最高速限,你還是得讓後方車

因為

1.你沒國家認證測速槍也沒那個身分可以舉證他超速

2.如果該路段最高速限是110,你開109也算是違規,10公里寬限值只有+10,沒有正負10,

所以基本上你時速表是110行駛內側車道,不用說,本來就是違規了

後方車要過,你還是要讓,時速10公里寬限值是人人都可以用,因為人人都可能是別人的前車,也可能是別人的後車

不是自以為自己是前車,時速表定在110就可以不讓後車

是看警察抓不抓你而已,通常警察不會抓,因為抓了民眾會哀哀叫

但是真的抓了,你去申訴,基本上還是不會過,因為法條就在那裏了


最後,規定一開始就說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為內側車道的身分下定義了

沒超車行為,就是不要去內側就好了
WOWO88 wrote:
只要能找出1張
開內側車道100以上被開堵塞罰單的
再來討論這問題吧!
一堆人幻想 內側車道為超速道


國道中間插著大大的牌子上面寫:

為內
超側
車車
道道

如圖示:

大家不用幻想了
桃花香 wrote:
....四、另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違規並不適用如超速違規有每小時10公里之勸導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只要路段車流正常,行駛於內側車道時未保最高限速行駛即構成違規....(恕刪)

這句話的意思是?

沒有10km/h勸導值會很有意思喲!

一、即使錶速達最高速、甚至超過,只要條伯量到「未達」最高速限就能開單。
二、條伯量到「超過」最高速限一樣開單。

如果照這規定,內車道只有中央標準局測量專用車能駛XD



或是:

內車道低於最高速限,就沒有10km/h勸導值;
高於最高速限,才有10km/h勸導值。

照這標準也很有意思,只要照GPS定速在119km/h,內道依舊可以變成巡航專用道的意思。




就一句很簡單的「內線為超車道,沒車可超就一定要滾出內線道」也能解釋出這麼多鳥。
erc wrote:
這句話的意思是?

沒有10km/h勸導值會很有意思喲!

一、即使錶速達最高速、甚至超過,只要條伯量到「未達」最高速限就能開單。
二、條伯量到「超過」最高速限一樣開單。

如果照這規定,內車道只有中央標準局測量專用車能駛XD


你引言的裡面不就有寫到了嗎?

四、另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違規] 並不適用如超速違規有每小時10公里之勸導值

都說是慢速車了,自然不可能是你寫的二、條伯量到「超過」最高速限一樣開單。

erc wrote:
或是:

內車道低於最高速限,就沒有10km/h勸導值;
高於最高速限,才有10km/h勸導值。

照這標準也很有意思,只要照GPS定速在119km/h,內道依舊可以變成巡航專用道的意思。


你的GPS跟國家認證測速槍沒有關係
定在119太邊緣
還是有超速收單的疑慮存在
如果收到超速罰單,還是以國家認證測速槍為準
你跟他說你定在GPS時速119,不可能超速
官方不會理你
梨子爹 wrote:
你引言的裡面不就有...(恕刪)


幫你補一下,那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真實速度低於速限,沒在進行超車,
不用說直接違法。

速限 GPS+1~9,
所以不舉發,但能【對其施以勸導】,要攔下來勸導,當然也是可以。
katana057 wrote:
感動,之前我鬧國警...(恕刪)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的開頭就寫到要求遵守管制規則了,所以但書的用路方式可是經過法律授權的,這一點就不用再質疑"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合法性了!
有些人老是在提的非超車要滾出超車道的想法,只是針對超車道,卻忘記了內側車道的功能。

用路人要明白自己的表速會比實際速度是有誤差的,誤差的速度補上即可,甚至超過也無妨(速度超出10公里內不罰)。
若沒辦法要求自己車速實際開在最高速限,就不該在非超車時使用內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的開頭就寫到要求遵守管制規則了,所以但書的用路方式可是經過法律授權的,這一點就不用再質疑"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的合法性了!


法律授權的但書規則,
是立法程序與技術的附加補充性質喔。

看到小賢子 wrote:
用路人要明白自己的表速會比實際速度是有誤差的,誤差的速度補上即可,甚至超過也無妨(速度超出10公里內不罰)。
若沒辦法要求自己車速實際開在最高速限,就不該在非超車時使用內車道。


這段不太對的地方就是,超過並不是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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