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引用自內政部警政署
來01 PO這種文真是辛苦你了!!神車這樣的開車方法竟然還有魔人會回你們在互逼。這種垃圾開車在路上真的是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支持樓主!!一昧的縱容和得過且過只會讓這種自私又自以為是的人認為他的行為是理所當然的檢舉他,按他喇叭非常剛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