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照片來看,拍攝地點應該在車禍地點之前,罰單車主的車行駛路肩,越過前方不能動的車,說是交通執法人員在引導行駛路肩。奇怪的是,罰單車主的車繞去路肩的地點前方,顯然有很多車被卡在那裡動彈不得,按理執法人員應該要先引導那些車通過,結果先走的卻是後方的罰單車主,而且從拍攝位置來看,似乎離事故現場頗遠,這是比較令人不解之處。相信裁決處也有相同的疑問,所以才希望罰單車主能提供影像查證吧!
pair66 wrote:最後,再提出一個質疑,當整串行駛路肩的車隊行駛到主事故點被員警引導回主車道時,若那時是不能走路肩的,那,我收到的紅單應該是二張才對,可是,那時好幾個指揮員警都未進行錄影舉發,為何?為何?為何?回歸主題,切記行車記錄器自保 首先,繞過事故點就應切回主線車道,而不是一路奔下去。其二、員警忙著處理車禍,此時錄影舉發不是重點。第三、走路肩相距六公里以上,才可以連續舉發。
bala@syr wrote:說真的事發到收到罰單都過了一個月,誰有本事保留這麼久的行車紀錄? 只要看被檢舉照片的確切地點就可以知道,還有, 高速公路哪個路段跟時間有開放路肩其實都已經固定,上網去查不難佐證
白大悟 wrote:過了車禍點後一定都是...(恕刪) 看起來,還是說明一下好了當日塞車是因為南下83K湖口交流道前的大車禍,車陣至少回堵後方延伸到平鎮動都不動,所以當越過70多K事故點的前/後都一樣是:一動也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