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B濕吧 wrote:
誰跟你說
紅線就是禁止臨時停車
報告樓上長官,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9 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AKB濕吧 wrote:
紅線只要人有在車上
並打警示燈
可以停好嗎?
您說的其實是黃線,
第 168 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11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而「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禁止停車處是可以臨時停車的,但必須符合「臨時停車」之定義,即必須是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違規停車者,得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發,另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得指揮拖吊車將違規車輛移置保管。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