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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腳踏車走人行道的法源為何?若同向從行人穿越道變換入慢車道是闖紅燈嗎?

ahriman000 wrote:
行人不管牽啥或推啥
都是行人...(恕刪)

既然是行人,
不就違反了 交通法規 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
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請容我先假設一下人行道是可通行,來探討這樣狀況下的法規問題。
因為我是就近找google地圖照片,尺寸配置一模一樣的,
但實際事故發生地點,真的人行紅磚道看來還是可以通行的。

對方牽腳踏車要前行,就該繼續往人行紅磚道直走
不該切到慢車道,妨害直行機車的直行路權

以現在路權為主,其他為輔狀況下,是牽腳踏車妨害了直行機車路權,為肇事主因

雖然現在我還找不到,牽腳踏車應走人行道的法源或判例。

直行車在發生車況後,如本例前方牽腳踏車切入,
給直行車反應時間可達6秒,判肇事主因是前方被追撞者的判例是有的!
這種判例我是有印象的 (依直行車速度,給的反應時間有差異)

wen75 wrote:
應該是牽腳踏車,妨害了直行機車路權,為肇事主因,這樣說對嗎?)

你幹嘛一直強調牽腳踏車的行人?行人就行人..此例也是行人牽著腳踏車而已.

行人 只要不是(沒有)突如其來的動作,在一般路上不管他在哪..幾乎不會是主要肇事者.

比如:行人走在路邊行人常速闖紅燈...等,汽機車看不到他嗎?
*不僅看得到而且遠遠就能看到.
意即 即使行人的這種違規事需要好幾秒才能完成的動作,他即使違規也不會突然地去妨礙馬路上的汽機車.

所以 才會有(不是突如其來不能反應的)行人動作,幾乎有帝王條款.
yanyu_911 wrote:
所以 才會有(不是突如其來不能反應的)行人動作,幾乎有帝王條款. ...(恕刪)

影片中
牽腳踏車離路緣(或路旁停車)為半公尺,是算有靠邊走,
除了頭1秒切入時有橫移,後面5秒看來都是直直的。

請教一下,牽腳踏車方,既然認定為行人,是否違反以下法規(慢車也有類似規定)
交通法規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影片中可見牽腳踏車者違反上述2款,理由如下:
牽腳踏車切入慢車道的點上,地上並未有斑馬線,
是否算違反上述規定,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那到底誰該注意誰?
機車可否翻供聲稱在慢車道直行中,且速度高達70公里時速 (超過慢車道限速40公里)
反過來要求牽腳踏車應該看到機車正於慢車道高速直行,很可能撞上,
而牽腳踏車仍執意切入慢車道,應負擔部份肇責
不是很多判例指:
超速並非肇事主要考量因素,路權才是最重要考量因素嗎?
機車是否就招認時速高達70公里,反倒可以直行路權要求判對方為肇事主因?
記得腳踏車路權同行人,沒有紅燈右轉左轉的問題,人行道機車道汽車道可以任意穿梭,標準的新世代路霸你不知道嗎?

我覺得 "路權" 根本不重要,
反而是哪一方受傷比較重要。
除非沒有受傷的那方 0 肇責。


我舉一個真實案例:

甲方:一般的轎車
乙方:125cc 機車

甲方開車行駛快車道(肇事地方,其路面還印有大大的 "禁行機車")
因前方路口轉紅燈,甲方急剎,完全停止時,前輪已經過停止線
但乙方因為車速過快,剎車不及撞上甲方的正後方。

當下甲方當然人沒有什麼事情, 但乙方受傷。
此案結果是甲方賠錢了事。

如果 "路權" 是唯一的判斷條件,乙方根本不應該出現在該車道
甲方賠錢了事也是因為初判表上面,甲方沒有 0 肇責(如果是0 肇責, 那個欄位不會有任何的文字)
乙方的肇責為:疑似車速過快 & 行駛在快車道 ...

保險公司依據以往經驗, 建議直接賠錢了事(全部由保險公司付錢)
整個過程保險公司直接願意付錢處理,完全不啰嗦.

所以在台灣, 保險真的很重要,被撞還要賠錢,受傷的比較大





jmjmtw wrote:
如果 "路權" 是唯一的判斷條件,乙方根本不應該出現在該車道...(恕刪)

這案子的經歷,讓人完全同意你的看法!
真的是誰受傷輕,幾乎車鑑會、法官、檢察官,都會把他往死裡打。

說影片中牽腳踏車在前方切入慢車道6秒,有5秒直直走在機車前,
說機車有責任要解釋清楚,為何整個案子像是路邊埋伏殺人?
說後方機車自稱路口綠燈起步,按時間點來算等同綠燈後至少10秒沒動,
最後剩下4秒機車等同在路口起駛全速加速殺人。
機車跟牽腳踏車者素不相識,何來殺機?

機車騎士不如翻供為時速80公里於慢車道前進,
對年輕人的反應來說時速80公里並不快,等同50歲的人時速40公里。
明明看到80公里的機車高速而來,還要切進來,6秒反應不及,前方是不是該負部份肇責呢?
(年輕人反應平均約0.2秒,50歲的人是0.5秒,
也就是一般桌球練習的回拍0.5秒,中老年人,沒練過的就人還呆住,連桌球拍都還在分辨該往那動)

依反應生理學年輕人慢車道時速80公里不算快,跟50歲的人開在限速40公里,反應是一樣的。
但是煞車能力受限於車子性能,所需要的煞車距離卻是跟老人並無不同。

jmjmtw wrote:
我舉一個真實案例:

甲方:一般的轎車
乙方:125cc 機車

甲方開車行駛快車道(肇事地方,其路面還印有大大的 "禁行機車")
因前方路口轉紅燈,甲方急剎,完全停止時,前輪已經過停止線
但乙方因為車速過快,剎車不及撞上甲方的正後方。

當下甲方當然人沒有什麼事情, 但乙方受傷。
此案結果是甲方賠錢了事。

如果 "路權" 是唯一的判斷條件,乙方根本不應該出現在該車道
甲方賠錢了事也是因為初判表上面,甲方沒有 0 肇責(如果是0 肇責, 那個欄位不會有任何的文字)
乙方的肇責為:疑似車速過快 & 行駛在快車道 ...

保險公司依據以往經驗, 建議直接賠錢了事(全部由保險公司付錢)
整個過程保險公司直接願意付錢處理,完全不啰嗦....(恕刪)


請問是哪間保險公司那麼乾脆,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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