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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保桿被摩托車擦撞到 肇事逃逸⋯想請厲害的大神看不看的出摩托車車牌號碼

都報警了就交給警察吧
這支拍不清下個路口的也會拍到
慢慢過濾一定抓的到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86445

目前最常遇到以3:7責任分攤,加計車主紅單費用。

通常此情況你負三成責任,如導致車禍肇因違停你會有7成責任。

filex7271 wrote:
沒有人受傷 所以...(恕刪)


應該是成立~ 縱使沒受傷 也得罰款一千到三千元~並吊扣駕照 一個月到三個月! 只要是有因果關係者~最好不要跑! 現在一堆人有行車紀錄器~~看到版大這樣子~ 來去裝個後鏡頭好了! 比較好確認~也多了一層保障~現在很多年輕人超級愛貼車 貼超近! 唉~是有多愛貼阿! 搞不懂~

依照~台北市警察局的說法~ 以下為台北市警察局的資料~直接引述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點閱: 231684 資料更新: 2015/1/8 17:30 資料檢視: 2016/6/2 11:03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這實在是,沒什麼,常看見停車格開出來技術不好,撞到前後車輛整台車都在晃勒

xiaoxiang042 wrote:
昨天停在松仁路一家7...(恕刪)



這我看是不了了知

沒大傷

去汽美店弄一下
一樣肇事逃逸啦
沒人受傷
罰三千扣駕照一個月
xiaoxiang042 wrote:
昨天停在松仁路一家7...(恕刪)


昨天晚上騎腳踏車

板橋四川路路邊一整排違停

其中一台突然開車門

差點就撞斷我手指

既然都違停了

被弄受傷了

也是活該

停停車場就沒事了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這點小傷又在保桿上
應該可以無視

以後會越來越多
別自尋煩惱
車是用來享受人生的
不是買來都車奴的!!

xiaoxiang042 wrote:
昨天停在松仁路一家7...(恕刪)
幸好對方沒有撞死在你車尾 否則就是你要想辦法把自己的車牌號碼弄模糊了
~懋子~
無人受傷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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