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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讓路]

承上,若在超車道後車速度較前車快

在後車以喇叭、閃燈示意超車以後,前車必須回到中線讓路。..(恕刪)


光看這點就知道不可能立法,有條法規叫做保持安全車距,還有條法規叫做逼車
還有很多靠"感覺"是不可能立法的....
何謂跟上車流?前車突然加速到180,後面20年的老車只能開120,中線都開90,是要如何舉証?還有何謂慢速車?定義是?
"行駛在中側與內側車道跟不上車流速度、又不靠往最外車道,將依慢速車標準開罰"

還有安全車距拿來超車?如何証明前車未加速?如何証明中線有足夠空間?
"中線有其他車輛開進前車的前方超車道"
(證明前車未加速跟上車流、中線有足夠空間退開)

法條要規定的很明確,不然誰都可以自冉解釋,就像現有的法規明明都講的很清楚什麼是違規了,但還是有警察說"沒發生什麼什麼事,所以不宜開罰",見鬼了...
我覺得立意蠻好的

每次開中線,速度卻比內線的車快的時候

都有一種莫名的玩笑感xd


不過樓主所說「在車流量不大的情況下,只要沒有超車的行為就不該開進超車道」

「車流不大」要被明確定義有難度,可能成為弱點^^a
上個星期看到一篇文,忘記出處是哪裡了,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了解真實性.

內容我記得大致如下:

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可以透過【行車紀錄器錄影檢舉】,佔用內側車道屬實可開罰NTD$6,000 - 12,000.元.

舉證方法: 若發現前方車輛佔用內側超車道,則可行駛至占用超車道之車輛右後方持續錄影60秒,即可舉證.

違規判斷: 若錄影期間內,若占用超車道之車輛有足夠的空間(檢舉車輛的前方空間)與時間(維持60秒),

可變換至右側車道,但占用車輛仍未變換至右側車道,即達成占用超車道準則.

白話一點,好像就是如果前方無壅塞現象,只要在【佔用超車道】的【車輛】【右後方】等速前進【60秒】,

如果右側車道無壅塞且有足夠的空間,超車道的車輛佔用60秒(錄影),就可以開罰,

不管是否於最高速限行駛,因為已經構成非壅塞路況【持續占用】超車道了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人檢舉過嗎?
sec5417 wrote:
我覺得立意蠻好的

...(恕刪)

如果台灣高速公路減少一車道(減少的就成超車道,沒有什麼舒解車潮的功能),仍能維持一定的90公里的車速,
不造成堵車,那就成功了。


不然就是,內車道,不斷有喇叭聲、不斷有車燈閃,
輸人不輸陣,只要我比你快,你就得讓。
前車只好提高超速值,一路狂飆。
其中一個原因是中外車道車多到不行,永遠有車可超,飆是合法的。(樓主不是主張速限+N嗎?在台灣就是永遠有速限+N的情形)
那有超車後就駛入中外車道的空間。

速限+N,都永遠有車可超
那速+N+1的車,怎麼辦?
一直按喇叭、一直閃燈?
前車;我沒辦法(不必)切入中外車道呀!我一直在超車呀!閃什麼閃!
後車:開不快就閃開,不要當龜車。


要打一架嗎?




台灣也是規定慢車不能行使內側車道。
美國地廣人稀,大多數的高速公路,車道數目大於實際需求,就算將內側車道畫為超車專用道,還是不會塞車,台灣有這個條件嗎?

最恨過彎吃對向 wrote:
顯示圖片按這裡在新視..

美國有 29 州規定慢車得留在外側車道,另 11 州規定更嚴,內側只能用來超車
.(恕刪)
我覺得只要【嚴格重罰】龜速車占用內線道就可以了

1.只要讓慢車離開內線道讓內線道保持在最高限速行駛便沒有問題。
2.最高速限就是最高速限,我不懂如果內線道都保持110-100你會有什麼中外線道超前車困難的問題(有問題的話就是前車已經110-100了但是你還想超速超車罷了)。
3.開放更高速度只會更危險。
阿斯塔拉威斯塔 wrote:
我覺得只要【嚴格重罰...(恕刪)

超速派:
超速是我的事,警察抓得到再說。


你去查以前這個議題的文就知。


車禍中,變換車道不當比率最高,
我推想,超速變換車道者占其中大宗。
但太多人將之推到慢速車頭上。
所以說囉~法規沒有問題,人才是問題...

hillside wrote:
超速派:超速是我的事...(恕刪)
看到"使用超車道與速度無關"這段話就覺得好笑

難道中線車時速90KPH,內線車用91KPH的速度超車,你也覺得OK?
阿斯塔拉威斯塔 wrote:
所以說囉~法規沒有問...(恕刪)

本論壇,所謂的龜車,三不五時就被幹醮一番
大家義正詞嚴


高度超速蛇行、亂鑽,很少被如此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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