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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違規檢舉舉發標準不一?

1. 錶速都在110以上,一開始就有強調,我不會閒到車速過慢來釣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2. 是三台有開單但一台未開單,但是我實在看不出差異


5D3 wrote:
我想討論的反而不是方向燈問題,是否因為閣下的車速過慢,而讓切你車道的車都能用比你快速許多的車速,用這樣的距離角度切你車道??又或者你的做法是否有釣魚嫌疑而讓警方予以不舉證。
錶速都在110以上,換道時離後車都不到一個車身遠,你認為對方沒有違規?
還好國道警察認為其中三台有違規


PPK6475 wrote:
那我還真看不出哪裡有違規。雖然這四輛車換道時離你的車都不到一個車身遠
本來就不可能有一套完整的開罰依據,母法本身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有施行細則,然立法本身就有不完善之處,而修法的速度卻非常慢,你檢舉的這個狀況本來就是很難認定有沒有違規事實的狀況,再舉一個逼車好了,要怎樣才算逼車?是當事人自己認知被逼車就可以叫員警開單嗎?而逼車的狀況有很多種,你自己能明確的說出怎樣叫逼車嗎?你能明確的說出逼車的狀況有幾種嗎?而國道警察或一般警察本就不能自己再胡亂建立施行做法去決定怎麼樣該罰怎麼樣不罰,只要是人本來就會有不同的想法或心證,去打交通法庭,連相同的狀況都有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想法導致不同的判例,所以到最後也只能由接案的員警去判斷怎麼樣該開罰,你遇到不同的人接案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你如果要一個真正的標準,那就是只要有人檢舉就開罰,被開罰有問題就自己去申訴,因為真正能決定的最後裁量權在法官。
我猜是 D 沒被開單, 相對比較沒那麼危險,
A B 都是右側又那麼近,非常不妥,且是常見違規的案例~
真的有點無聊...好好地開車就好,幹嘛一直去想要檢舉別人??!!
我認為是D沒事
因為是切最外車道
如果要比喻的話...是不是要拿天橋下保持安全距離那個線為主?那基本上這幾台看起來都該開!

別人犯到你哪裡?只是在你面前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別人有逼你車嗎?難到你以後路上前面都不能有車嗎?路又不是只是你家的,你這樣的觀念開車很痛苦,建議你移民,台灣的道路真的不適合你開車。
你前面安全距離也離太遠了吧,你說你時速是110,但現在的車很多都是快樂錶,有十公里誤差,建議你開那麼慢走最外車道就好,
你前面安全距離也離太遠了吧,你說你時速是110,但現在的車很多都是快樂錶,有十公里誤差,建議你開那麼慢走最外車道就好,開車最討厭前面沒車,前方車子又慢慢開,還開在內車道,難怪現在很多都是外車道速度比內車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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