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錶速都在110以上,一開始就有強調,我不會閒到車速過慢來釣魚,人不犯我我不犯人2. 是三台有開單但一台未開單,但是我實在看不出差異5D3 wrote:我想討論的反而不是方向燈問題,是否因為閣下的車速過慢,而讓切你車道的車都能用比你快速許多的車速,用這樣的距離角度切你車道??又或者你的做法是否有釣魚嫌疑而讓警方予以不舉證。
本來就不可能有一套完整的開罰依據,母法本身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有施行細則,然立法本身就有不完善之處,而修法的速度卻非常慢,你檢舉的這個狀況本來就是很難認定有沒有違規事實的狀況,再舉一個逼車好了,要怎樣才算逼車?是當事人自己認知被逼車就可以叫員警開單嗎?而逼車的狀況有很多種,你自己能明確的說出怎樣叫逼車嗎?你能明確的說出逼車的狀況有幾種嗎?而國道警察或一般警察本就不能自己再胡亂建立施行做法去決定怎麼樣該罰怎麼樣不罰,只要是人本來就會有不同的想法或心證,去打交通法庭,連相同的狀況都有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想法導致不同的判例,所以到最後也只能由接案的員警去判斷怎麼樣該開罰,你遇到不同的人接案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你如果要一個真正的標準,那就是只要有人檢舉就開罰,被開罰有問題就自己去申訴,因為真正能決定的最後裁量權在法官。
你前面安全距離也離太遠了吧,你說你時速是110,但現在的車很多都是快樂錶,有十公里誤差,建議你開那麼慢走最外車道就好,開車最討厭前面沒車,前方車子又慢慢開,還開在內車道,難怪現在很多都是外車道速度比內車道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