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要超車時就是超車道...(恕刪)
道交條例,(應)為超車道。一定,沒有例外!
罰不罰是一回事,
個人覺得管理規則不能模糊不清,駕駛人容易產生誤解,發生爭議。
況且用出文宣的高公局,一些文宣都互相矛盾。
如果我法律沒有誤解的話....
ddd11193 wrote:
其他篇會一直有爭議的討論,代表有人產生誤解。
但道路該如何使用應有一套標準規定,
而不是像其他法律,有模糊適用空間,
ddd11193 wrote:
因此才希望有明確的規範,
而不是【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內車道為超車道,得持續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後回原車道 不等於 持續
ddd11193 wrote:
其他篇會一直有爭議的討論,代表有人產生誤解。
但道路該如何使用應有一套標準規定,
而不是像其他法律,有模糊適用空間,
等著律師向人民賺律師費,然後再於法院展開攻防戰,懂法律的都會有輸贏了,還有上訴第二戰
高速開車是在玩命,一不小心就是人命好幾條。
因此才希望有明確的規範,
而不是【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內車道為超車道,得持續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後回原車道 不等於 持續
曉得 wrote:
已經授權予行政命令(或稱委任命令)
所以該部分可以援用行政命令的規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