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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看到小賢子 wrote:
要超車時就是超車道...(恕刪)


道交條例,(應)為超車道。一定,沒有例外!

罰不罰是一回事,
個人覺得管理規則不能模糊不清,駕駛人容易產生誤解,發生爭議。
況且用出文宣的高公局,一些文宣都互相矛盾。

如果我法律沒有誤解的話....
無誤解是理解不足產生的疑惑,煩請洽詢相關單位與以解惑既是。

ddd11193 wrote:
道交條例,(應)為...(恕刪)

法律自己這樣寫的,
跟著使用而已。
一堆法官判例,主管機關的解釋 ,有空去看。
其他篇會一直有爭議的討論,代表有人產生誤解。

但道路該如何使用應有一套標準規定,

而不是像其他法律,有模糊適用空間,

等著律師向人民賺律師費,然後再於法院展開攻防戰,懂法律的都會有輸贏了,還有上訴第二戰

高速開車是在玩命,一不小心就是人命好幾條。

因此才希望有明確的規範,

而不是【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內車道為超車道,得持續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後回原車道 不等於 持續
ddd11193 wrote:
其他篇會一直有爭議的討論,代表有人產生誤解。
但道路該如何使用應有一套標準規定,
而不是像其他法律,有模糊適用空間,

法規有不明確的地方 主管機關就加以解釋
現在的狀況是 主管機關已經講的很清楚
但網友呢? 或視若無賭 或嗤之以鼻 或斷章取義...

所以模糊空間是法規、主管機關搞出來的 還是網友自己瞎說搞出來的?

ddd11193 wrote:
因此才希望有明確的規範,
而不是【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內車道為超車道,得持續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後回原車道 不等於 持續

高管規則8-1-3中並無持續2字
"持續"是出自高公局解釋
另外 前幾天那篇蘋果的新聞 別棟貼過了
主管機關的意思是:
「達到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即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且可發揮道路最高效率」

所以不需要再說什麼影響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也不要自以為自己的想法才是最高效率

我是覺得已經講的很明白了拉
要是再看不懂 老天也幫不了這些網友

ddd11193 wrote:
其他篇會一直有爭議的討論,代表有人產生誤解。
但道路該如何使用應有一套標準規定,
而不是像其他法律,有模糊適用空間,
等著律師向人民賺律師費,然後再於法院展開攻防戰,懂法律的都會有輸贏了,還有上訴第二戰
高速開車是在玩命,一不小心就是人命好幾條。
因此才希望有明確的規範,
而不是【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內車道為超車道,得持續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後回原車道 不等於 持續


第一點
要比較法律條文,兩條完整的條文都要全部列出來比較,不建議只單看條文片段

第二點
法律有沒有衝突,主要是來至於適法性是否有矛盾
例如駕駛者參照高館規則8-1-3規則走,是否會去觸犯到道處條例33-2,造成『適法人員』被裁罰
如果有才會產生法律模糊問題

現在法律爭議都來至於網友的心理層面居多
依據法的位階
最高是憲法
其次是法律
最後是行政命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由立法院制定與修正的法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行政命令之法定名稱為七: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請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性質是法律還是行政命令?
從來沒有聽過立法院修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為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可以使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處分?
因為該法第33條第一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已經授權予行政命令(或稱委任命令)
所以該部分可以援用行政命令的規定
而不是子母法
通常只有普通法與特別法分別
例如刑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對未滿16歲的咩援交
援用的就是特別法

如果dd11193大還是無法理解
建議到法學院旁聽行政法
會比較清楚
有問題還可以發問
曉得 wrote:
已經授權予行政命令(或稱委任命令)
所以該部分可以援用行政命令的規定...(恕刪)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為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行政命令"
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不管車速多少都可開罰?
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就不成立?因為是規範但沒有行政命令
這樣解讀法令對嗎?


另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5年11月16日有修訂過
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一條記載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新法第33條第六項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跟車速'佔道有何關係
還是我搞錯法條???
咪芮哆 wrote: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新法第33條第六項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跟車速'佔道有何關係
還是我搞錯法條???

您那條是「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真正的第六項是最後一句話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陳阿瓜~ wrote:
您那條是「第三十三...(恕刪)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應該是指"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那條吧!
還是我又搞錯法條???

剛沒注意到 105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法條....但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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