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重超速者是超過20公里以上,罰鍰也增加,怎會有人問這問題?
行駛高、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二十公里以內 3000~6000 小型車 3000大型車 3500
行駛高、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二十公里至四十公里以內 3000~6000 小型車 3500大型車 4500
行駛高、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逾四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以內 3000~6000 小型車 5000大型車 6000
不寫明只是要讓法案有緩衝,如果訂了讓一堆人反彈,當然也沒作用。
3.嚴重超速跟龜速,需要統計資料,以能改善交通但不引起強烈反彈,如超速20公里內就太離譜了,不是我個人說了算。如果我一個人就可以完整列一個法案出來,那就不需要立法委員與眾多的國會研究室成員與學者及政府部門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