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ia007 wrote:
2/10當天向高雄市交通大隊檢舉
2/15林園分局來電告知已開單舉發
效率真不錯!...(恕刪)
檢舉丟垃圾跟交通大隊檢舉?
交通大隊還回覆已開單舉發?
除非這條算高速公路
可以向國道警察局檢舉(法條不同)
國道手沒伸出來這樣會過
平面標準超嚴格都不會過
要不然亂丟垃圾
是跟環保局檢舉
警察才不會理你
AKB濕吧 wrote:
請問你用什麼法條可...(恕刪)
ferria007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