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yao wrote:連結這篇,說明要'...(恕刪) 但既是2台轉彎車,如果沒有特別標示主幹道為何參考這樣的原則也不為過吧?最終的目的都在使雙方順利行駛啊不過我同意,經過這樣的路口時都先停車、確認左右之後再開才是正確的無論路權在誰、無論誰在左誰在右花幾秒鐘確認一下可以免去後續無謂的麻煩另外,有關您的建議…樓主位於T字路口的下方若做筆錄時說自己是直行車…
個人覺得版大可能需要禮讓多一點 (但前提是對方沒有逆向切西瓜)T字路口跟Y字路口不同T字路口通常只會有兩條路名 Y字不一定 可能有兩條 也可能三條對於T字路口來說 對方是可能直行跟左轉兩種可能 而版大是左轉或右轉之一你是絕對轉彎 而對方還有直線可能 所以版大這邊需要禮讓(你把他想像對方今天假設是要直走 那麼誰擁有路權? 當然是他囉 自然的他擁有先過路口的權利 那當然他可以先左轉)除非 你轉彎這條路擁有絕對路權 判斷之一可以先看路名從你轉彎前到轉彎後 是否同一路名(巷弄也要一致)可參考我昨天發問的這篇 點我如果當時黑線方向是要轉入民權東路六段46巷 而遇到的是行忠路東向西要左轉車那麼路權就是行忠路優先 理由很簡單 他是"直線"道路所以你要先去看一下你當時的路況如何還有一點 轉彎前盡量停靠近中間一點 如果對方切西瓜撞上你 而你沒有超過路口那想當然是他100%錯在先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一篇文又道出不少交通行車規則淺薄之人
若在無號誌管制且無法區分主幹道支道或相交車道交通流量相當時如同時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則左方車輛應暫停讓右方車輛先行所以右方車擁有優先通行權現在我們便要了解右方車及左方車的定義才能明白誰才是擁有優先通行權在交叉路上以車輛的相對關係位置判斷右方車及左方車比如說你的駕駛座右方行徑的車輛稱為『右方車輛』擁有優先通行權因此當在交叉路口轉彎且無號誌管制且無法區分主幹道支道時應禮讓你右方行徑的車輛則對方擁有優先通行權違規爭道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罰鍰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法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九款後段
Tainaner wrote:若在無號誌管制且無...(恕刪) 很好。但台灣有幾趴的駕駛造規則開車,連轉灣吃到對車道,最危險的,都被認為應是微罪。方向燈都不打,會去看左方、右方?實務上,無需賣弄煩雜條文,記得: 停、聽、看,就可免掉很多新聞。
j.Lo wrote:因為搜尋不到 多數...(恕刪) 跟你行進方向垂直的路口,兩人都是左轉的,左邊的車要禮讓右邊的車。這意思是如果你在對方的右邊,他要讓你,反之你要讓他。你跟對向車道的車都同時要右轉進去某個路口時,右彎車要禮讓左彎車。例如你由南往北走,想要左轉西邊,對方由北往南想要右轉西邊,對方要讓你。這兩條是一般人不太清楚的交通規則,第二條甚至會有人覺得右轉車優先,但法規不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