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高速公路可以連續變換車道(只要有保持安全距離即可)

高速公路上,最危險的除了連續變換車道還有一個重點就是速度差,

各位龜仔,上高速公路的交流道是用來加速跟上車流用

不是讓你滑行賺油耗數據用,上了交流道,不踩油門

慢慢滑進了高速公路連切三線龜內線,這才是最危險的


G-PLUS wrote:
效率?最快七天後回家嗎?


純好奇 未影響他人為啥會七天後回家??
大大大前提是,不危及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如果路上車少也就罷了

偏偏有些車硬是在車流量大時在路上表演連續變換車道特技

把別車的安全距離當做讓給自己變換車道的空間

害得原先行駛順順的後車只好踩剎車

AKB濕吧 wrote:
您好,您詢問的問題...(恕刪)


感覺是政府只要沒發生意外他就不想管,直接由外車道切到內車道根本由後視鏡看不到兩個車道外的車(視覺死角也非常大),這根本就非常危險。
台灣就是這樣才被叫鬼島的,法律就是會保護一些敢胡作非為的人,大家都參考參考而已。

陳阿瓜~ wrote:
純好奇 未影響他人...(恕刪)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恕刪)

不要把未影響他人跟違規變換車道混為一談好嗎
1.超速
2.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
3.未使用方向燈
4.未觀察後方是否有來車變換車道
5.後方有來車仍惡意變換車道
除了1.之外每一條都是影響他人的行車安全好嗎
AKB濕吧 wrote:
您好,您詢問的問題已責請本局交通科為您解答,請靜侯回覆,謝謝您。

交通科承辦人:林楷維(電話:02-29094111分機2199)

Jyh901012君您好:

您於105年2月4日於本局民意論壇詢及「連續變換車道的違規判定」一案,經責請交通科為您答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詢及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是否構成違規一節,依現行法規規定,如變換車道過程中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與鄰近車輛保持足夠間隔及距離,此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另依上開規定,以車速明顯高於正常車流,並多次急促的變換車道,且變換車道過程中未依規定保持適當行車間隔及距離,致影響其他車輛行車安全,即可認定為蛇行之違規構成要件。

三、若您行經該路段遇有相關違規,也可於違規行為終止日起算7日內至本局網路線上服務檢舉國道交通違規專區(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1.php)進行檢舉,本局將指派專人儘速為您處理。

四、以上資訊供您參考,如果您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員林楷維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9,對於您關心交通警政,謹致謝忱,並感謝您的留言。
..(恕刪)


很報歉, 讀完後發現您所說的,和 原本的函釋說明 , 完全是兩回事 !

上述解釋只說了, 除了法規安全規則第94條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處罰條例第43條,對於在 在道路上蛇行 訂有罰則
還說明了你的詢問
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是否構成違規一節 ,依現行法規規定,如變換車道過程中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與鄰近車輛保持足夠間隔及距離,此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
只說 此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
"保持安全車距"這在說明"路權範圍" , 並沒有說 (只要有保持安全距離即可)!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法規所授予之路權範圍, 為 (安全車距+車長), 此範圍其它車不得入侵, 侵入(安全車距)這個範圍就是侵犯到它車的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超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外側車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 不可能主張路權 ! 不可能一路超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此一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若遭到破壞了間? 後車就無法煞停而造成碰撞, 就構成侵入它人的路權。

法規只有這幾條嗎? 能說成(只要有保持安全距離即可)? 並不是 !
法規對於那一台車能走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 訂有路權規定
中線車道之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路權來自於法規,依據法規所規定的『 中線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也就是說, 由中線超越外側車道, 由左邊超越, 法規訂有明文!

高管規則8-1-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劃底線的部份, 是在說明那些車行駛"外側車道"
國道有不同速限,"較"是比較,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這是在說明那一類車, 法規分配它們的"位置",應該在整個"Carriageway車行道(內/中/外所有車道當中)" 的那一個車道。車速80km以下的車,被法規搬到外側車道上, 位置在外側車道上
法規有反過來說了, 80 公里以上如何嗎? 沒有!
裏面沒有半個字說了 80 公里以上就能使用中線車道 ??? 沒有! 沒有的東西如何能當成法規?
外車道最高速限和內車道完全一樣,外車道同樣能最高速限行駛 !
這段完全不影響後面的這一句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必須"超越前車"才能取得中/內車道路權, 是"超越前車"才能使用中/內車道 !
這種超越是左側超越
依法只能由左側超越, 若依法是不可能造成蛇行 !

若走錯車道, 依照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再對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左側超過 ,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 (紅線), 全部完成才稱為"超車"(安全規則101-1-5)

對安全車距之內的車, 超越或超車, 方才擁有路權, 行至安全距離, 要駛入原行路線
有安全車距,要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怎麼可能發生《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 喪失路權卻未回原車道!這是違反路權的!

如果外車道是空的, 卻不依法"駛入原行路線",不去補滿外側車道空間, 就會造成 "Middle Lane Hoggers" 龜車佔用中線車道
龜車佔用中線車道,這會造成 車道提早達到飽和(車道沒裝滿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塞住了

再者 , 對於內側車道路權, 法規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說要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所以,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
違反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依據路權, 依據標誌+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路權規定,是法規在分配車道, 法規在指定車道,法規在排次序, 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將三個車道充份利用的一種車道分配
是外側車道裝滿車了,密度太高了,擠太多車,前方車距不足,不對等於車速, 必須換一個車道超越前車,才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後"喪失路權"必須回到原本的外側車道。 保持相同的車距和車速。
中線車道裝滿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非超車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依法是不可能蛇行的!
法規很明確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三個字的"超車道","超車道"是名詞, 是法規將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指定為"超車道"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明文為"最高速限",遵守速限是義務!沒有任何權利!,此為路邊的標誌, 以"最高速限"無法決定是 走對或走錯車道 ?
這並非車道路權! 不可能拿一項遵守義務說自己有權行駛那一條車道 !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是法規指定的權利(超車道路權),而但書規定有義務(超車道速限)

不可能將義務混淆為權利! 誤以為只要最高速限就能行駛內側車道 ?(大誤)

內側車道在最左邊, 是不可能右側超車的!
並非(只要有保持安全距離即可)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左右範圍皆是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不可能有《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這種路權!

該函釋完全沒有這樣說

而且, 依據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規定有每台車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的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 怎麼可能一次變換二個以上車道做 螃蟹橫行????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此種行車靠右和 高管規則8-1-1 的規定是 相互符合的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中車道之路權 , 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
反之,非超越喪失路權就要回到原車道, 這同樣是定義在車行道上的位置 , 是相同的意思
依照公約規定行車的位置+8-1-1非超越不能使用中線車道(無路權),怎麼可能《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公約要求要恢復(回到) 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就是要回到右邊, 才不會造成其它用路人不便
怎麼能不回去?再跨另外一個車道 ? 以為沒有車道管制一般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已經說明高管規則就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有使用限制,有行車管制,不是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依照公約, 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是 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 怎麼會是《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
這還是因為要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還是要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怎麼會說成《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
公約說的是, "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
還說,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能簽過就不算數 ?????
如變換車道過程中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與鄰近車輛保持足夠間隔及距離,此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


嗯…………
足夠間隔(公式)=???~???CM
足夠距離(公式)=???~???CM
總覺得他們回覆應該把實際數字寫出來,不然有很多人不會去查辣條細項也懶得看 Orz
asps946701 wrote:
如變換車道過程中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與鄰近車輛保持足夠間隔及距離,此變換車道行為並不構成違規;


嗯…………
足夠間隔(公式)=???~???CM
足夠距離(公式)=???~???CM
總覺得他們回覆應該把實際數字寫出來,不然有很多人不會去查辣條細項也懶得看 Orz
...(恕刪)


法規訂有明文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道路空間有限,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依高管規則6)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1000m)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讓16台車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多一台車都不行!
車子沒有擠在一起, 車距很大(不堵塞) ←→ 車子擠在一起, 車距縮小(堵塞)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車速多少, 保持多少安全車距
車速 110km → 55m (16車/每公里km)
車速 100km → 50m (18車/每公里km)
車速 90km → 45m (20車/每公里km)
若車速只有 80km , 路權縮小到只有40m (22車/km)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可能"一路超越/超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超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外側車超車是超前方"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一旦有安全車距, 依法喪失路權,必須回到原車道 , 怎麼可能 "一次變換二個以上車道??"
而道路容量有限, 速限越高, 能容納的車反而變少,
能提高速限是在低車流量之時,即"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高車流量之下,還提高速限? 反而容納的車變少, 反而會造成塞車
如圖,速限設越高,最大車流量反而變少 , 路權範圍拉大

(低車流量)(斜率=0) ← 臨界點 →(高車流量)(斜率<0)
低車流量(斜率=0),速限設多少都沒差
高車流量之下,斜率<0, 速限設越高, 越快(早)達到臨界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左側超過 ,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再加上
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左右範圍皆是局限於車道線之內, 不可能有《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這種路權!

因為車道寬度為 3.5 -3.7m , 而不可能容納二台車的車寬(含有照後鏡)+ 0.5m , 因此一定要變換車道, 不可能兩台車擠在同一個車道, 還能有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
鯊魚冰棒 wrote:
很有效率啊
當一堆烏龜佔住中內線只開110的時候
我就橫移到外線再回來內線


說不定在外線的客運都衝得比內線小烏龜還要快
而且超速警報沒有叫喔(時速110時會叫)
司機他們唯一要提防的就是這些小烏龜會在出口附近突然連續減速+外切
就像之前在鼎金被撞扁的神A那樣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