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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Speed Wick wrote:
你怎麼確定你當時是最高速限?...(恕刪)

看標誌就能確認
到底是 80, 90 100 還是 110 ? 看標誌!
最高速限多少? 是要看該路段的速限標誌,上方紅色的那個數字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你的車以多少公里行駛, 這稱為車速多少, 稱為車子的速度多少? 並不稱為"速限"多少 !
駕駛人只能遵守速限,沒有附帶的紅利(路權)!
確認速限? 所適用對象, 乃法規授權之主管機關,並不是駕駛人!

陳阿瓜~ wrote:
沒啥好討論的啦早就講爛了
法條大家都知道
反正01這邊 就算開超速 也還是要讓後面超速更多的啊
行車禮儀與道德問題嘛

樓主上述全都是法律的規定,法條上都有規定,卻故意是視而不見
那些擅改法規, 斷章取義 ,引申, 錯誤引用的, 擴大解釋的, 倒推解釋的, 都不是法規! 卻一再引用?
舊法規所謂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早已廢止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路權』 和 「速限」 兩者風馬牛不相及!
(a)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即道路之通行區分,是分配/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超車者被分配/指定, 使用 內側車道

(b)高管規則8-1-3但書法規:○○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條件之"速限"
依據 高管規則6, 必須是F車流,即前方有55m車距的條件下, 才能110km
不符條件,速限回到 60-110km(高管規則5)
內側車道之速限(堵塞由車距多少判定):
(1)若(不堵塞行車)有55m →速限110km(高管規則8-1-3但書,高管規則6)
(2)若(堵塞行車)無55m車距 →速限60-110km(高管規則5,高管規則6)
有條件的速限, 須符合條件, 速限才是110←→110km
必須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堵塞由車距多少判定),才是110km (高管規則6)

2.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變化,速限更換,由高管規則5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如此而已 (但書不得擴大解釋)

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發生的法律事實!(不能時空錯置)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車是行駛於中線車道上
車在中線車道上時,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尚未發生!

必然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法規及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拿未來才會發生的事實為理由, 說自己未來將可以符合條件, 未來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以目前沒路權,也能進去內側車道???
由此可知, 但書和本文規定是不同時空!

4.車在中線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時, 路權(最短煞停距離)就在中線車道上的60m長度(55m法定車距+車長5m), 這個範圍只有該車獨享,其它車不能侵入, 路權不可能延伸到內側車道上!(高管規則9,不得跨行車道)

5.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您讓您的車子以多少公里行駛的這種行為, 只能說我的車"速度"為多少,我的車的車速為多少! 並不能稱為我的車"速限"為多少?
(即不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構成要件"最高速限")
(a)速限為多少? 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是否切換速限? 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的速限? 還是高管規則5的速限?都是主管機關認定,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速限!, 不是用路人!
是否達到速限?或是未達速限? 也是由主管機關認定, 並非由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為多少?
您所說的"車速", 和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的規定"速限"? 根本就是兩回事!
(b)顯然, 此條但書之適用對象, 乃法規授權予之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由高管規則5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並非授權予用路人自行決定!
(c)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並沒有交換條件! 並不能反過來,因為遵守速限就能取得內側車道路權?此違反但書不得類推原則!

6.但書沒有提到任何"超車道"! 但書只設定內側車道『速限』!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以明文規定為限, 此"但書"與超車道路權無關! 也不能推翻超車道!
並非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決定路權。
並非以哪一種速限, 來決定哪一台車走內側車道!

並非以"速限"區分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路權),完全無關, 更何況用路人能決定的是車速? 速度? 並非速限!
依據路權規定,非超車無路權是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非超車就必須離開!


7.但書許可的是速限, 只說可以此種速限行駛, 用路人的車速, 必須符合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設定之速限,除此之外,但書不能擴張解釋,只能限縮解釋!
用路人不能自行決定速限! 只有遵守
許可的是速限A, 並不是路權B!
不可以挪來挪去, 不能許可A , 卻偷渡說成是 B

高速公路上, 車流是整體的
交通學上有個Braess's paradox(布雷司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最高速就不離開,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當然 ,經典的囚徒困境 , 基於人性, 是一定會有此現象
囚徒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囚徒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問題在於車流擾動
選擇合作,把車道禮讓給其它用路人,每台車超完就離開,中線車速仍然是最高速,永遠都有一條bypass內車道供後車使用
彼此的車速都能增加, 也不會造成堵塞
選擇背叛其它用路人,不讓道,只有佔用者自己的車速能暫時保持, 因為這是一個活動中的瓶頸(bottleneck),瓶頸效應就依舊存在,於是發生車流擾動, 擾動到整體車流後, 佔用者自己也在車流之中, 並無法倖免.
最後, 佔用者和旁車的車速, 是通通受到影響 !

也就是"單一駕駛人選擇自認最有利的模式開車", 卻和整體車流的利益不符
最後就是拖累整體的車速
有本事就拿你的論點去說服法官吧~

"先進入超車道,才能發生最高速限"的謬論怎麼還在誤導他人。
中線車用速限的速度再進入超車道的情況很普遍啊~理由是台灣的內,中,外所有車道,小型車的最高速限的速度都是110,因此,在別的車道用110的速度來進入超車道是合乎法規的。
怎還在拿國外的法律來說嘴。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本事就拿你的論點..
"先進入超車道,才能發生最高速限"的謬論怎麼還在誤導他人。
.(恕刪)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依據法律條文, 不能自創
請依據法規的條文
法規就是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這是切換速限的規定!
法規就是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斷章取義, 只挑出"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必須要有車道, 這是依附於內側車道的規定
離開內側車道, 速限就不是""最高速限"! 而是 最低-最高速限的區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中線車用速限的速度再進入超車道的情況很普遍啊~理由是台灣的內,中,外所有車道,小型車的最高速限的速度都是110,因此,在別的車道用110的速度來進入超車道是合乎法規的。
怎還在拿國外的法律來說嘴。
.(恕刪)

1.請回到我國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範圍內
超出法規之外的" 中線車用速限的速度再進入超車道 "? 並不是法規的內容 ? 不知是何國的法規?
車在中線車道上, 並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法律事實!
而法規之適用, 必須依據"法律事實"!

2."最高速限"非路權! 這種說法如同可以遵守速限去闖紅燈(無路權)
先無路權闖進入(紅燈停綠燈行就是路權), 只要遵守速限就好?
直行車可以走左轉車道, 左轉車道不左轉先直行, 到下個路口再補上"左轉"嗎?
未坐滿三人可先行駛高承載車道? 行駛高承載車道後,再下交流道多載兩人上來補滿即可嗎?

3.完全自我矛盾
中線110? 已達最高速限? 再快已經超速! 要如何超車?(比前車更快才能超車!)
中線車速110? 根本沒有進入內側車道的必要! 留在中線行駛即可!
外面有空間為何要進入內車道?
表示這是非超車而進入超車道!
此種行為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適用 處罰條例 33 條第一項第三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非超車進入內側車道, 即已違規! 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即已違法!
(1).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不是違反速限的違規
(2).走錯車道,這是第一項的違規, 不是第二項"堵塞"!

4.請依據路權
法規"高管規則8-1-1"寫的是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 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進入中線車道!("超越前車"才擁有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要對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車, 才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路權, 超車時也只分配到,可以使用60m長度的內側車道
路權範圍只有60m, 超出範圍路權就消失(自動消失), 超車後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而依附於車道的規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消失了!

超出路權範圍, 即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本事就拿你的論點去...(恕刪)

這就是我們國家法規及素質的觀念.........

我相信立法或審判的人都是內側及TOYOTA的愛用者,

(我也有多年使用者,不愛)素質底落就是目前道路內側

的狀況,法規無法規範的自然有人會規範之.....
hcs0525 wrote:
這就是我們國家法規...(恕刪)

你錯了,是法律的規定出現漏洞,導致法律允許最高速限的速度可以使用內車道,
等你修改法律,或是你跟h兄一起對法官再教育吧~
herblee wrote:
我國為大陸法系, ...(恕刪)

法規就是 規定小行車在中線可以用最高速限110的速度行駛,為何要進入超車道來超車呢?
因為中線也會遇到最高速限的速度只有100的大車,當然開110的小車就要進入超車道來超越中線的大車囉~所以時空上是中線車"先有速限的速度,再發生進入超車道的事實",請看清文字內容。


你一直搞不懂的是,為何國外的超車道會比較順?
因為台灣的小型車的最高速限速度在內,中,外車道均適用。

你認為的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法條,是指速度開不夠快的慢車,又沒有超車行為,這才是未依規定。
否則,我依規定使用超車道(@@狀況,%%條件使用),又何來未依規定呢?

速度,速限都是規範使用車道的方式。
平面道路有紅綠燈做管制,左轉專用道需依號誌使用,並非速度足夠就可以使用左轉道。但高速公路主線並沒有紅綠燈管制,只好用車種,速度上限來區別甚麼車走甚麼道,這就是法律給的路權分配。

你知道上高速公路的匝道儀控吧!
綠燈車輛放行,紅燈禁止前進,這個的路權就是由號誌來決定路權開放與否,因為這個匝道可以讓車輛在此停車等待號誌的變換再起步,但高速公路主線所有車輛都處於行進間,紅綠燈不適用。

你最大的問題是習慣把國外的超車道用路方式加在台灣。其實,是台灣學習國外超車道時只學一半,搞成最高速限110,在各車道均適用。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內車道的最高速限的速度拉高,另外的辦法是把法律的但書拿掉。
你第二個問題是把平面道路的用路方式拿到高速公路主線來談,導致路權想法錯誤。
平面專用道的設置才是最符合你路權的解釋,右轉車去右轉專用道停止,等待號誌變換再右轉,直行車就不能走右轉專用道,跟你開甚麼速度無關,紅綠燈給了路權,車輛才能行駛。
但高速公路沒辦法等在車道上,等待紅綠燈來賦予路權,因為主線沒紅綠燈,但有速限規範的速度來定義路權,例如開60的只能走外車道。
高速公路路邊的黃底黑字的"內車道為超車道",這個只是輔助標誌,相關的例如"前有照相違規取締","前方速限降低"等,都是輔助標誌。
內車道為超車道早就寫在法律條文,多了輔助標誌,只要告訴駕駛人,開在超車道,就要依照超車道的使用規範。
"前有照相違規取締",也是提醒駕駛人,前方有違規取締而已。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規就是 規定小行...(恕刪)

小弟在日本開高速公路也是有限速
但是內側車道也總是保持凈空
大家超完車就回外側
有測速照相時也是靠外側.....
平均時速低了?
內測車道在這狀況下的確很多時候是超速道
但是人家事故率就是比台灣低...

8924132 wrote:
小弟在日本開高速公...(恕刪)

端看你想談的是道德,還是法律。
法律上,台灣超車道只學一半,所以造成超車道的另一種使用方式。
即便01版有些人講得頭頭是道,直指法官執法不當,錯誤解讀;或許換個角度想,為何01版的網友是這樣解釋超車道,超車專用,但這麼多的法官卻不這麼解釋?難道這些法官都不如01版的網友?
可笑的是,很多01版的網友不願相信法官的判決,卻寧可相信超車道為超車專用的自我解讀。


請問,你會相信眾多法官的判決還是h大的解釋呢?
妳管人家100也是最高,110也是最高,不讓就是不讓啊!爽,越逼車越不讓,你要超車去中線或外線啊,那裡又沒車,誰叫政府不把關有的車GPS差10有的差不到3,我的認知就是我的表是中華民國政府認可的,怎樣我的車現在就是最高速限。

以上是幫不讓的人說的。

我也常常開內線最高速,但有車我一定開到中線讓道,只是大不分超速的車都會因為我的動作一下切到中線一下又切的內線,所以我看到內線有車我直接就切到中線了,我還希望他們不要亂變換車道,不然我又要切一次。

Speed Wick wrote:
你怎麼確定你當時是最...(恕刪)

看到小賢子 wrote:
端看你想談的是道德...(恕刪)

您都說學一半了
如果執法單位真的依法行政
這話題有這麼好聊?

來個109公里照高公條例開單
應該就少一海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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