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 Wick wrote:
你怎麼確定你當時是最高速限?...(恕刪)
看標誌就能確認
到底是 80, 90 100 還是 110 ? 看標誌!
最高速限多少? 是要看該路段的速限標誌,上方紅色的那個數字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你的車以多少公里行駛, 這稱為車速多少, 稱為車子的速度多少? 並不稱為"速限"多少 !
駕駛人只能遵守速限,沒有附帶的紅利(路權)!
確認速限? 所適用對象, 乃法規授權之主管機關,並不是駕駛人!
陳阿瓜~ wrote:
沒啥好討論的啦早就講爛了
法條大家都知道
反正01這邊 就算開超速 也還是要讓後面超速更多的啊
行車禮儀與道德問題嘛
樓主上述全都是法律的規定,法條上都有規定,卻故意是視而不見
那些擅改法規, 斷章取義 ,引申, 錯誤引用的, 擴大解釋的, 倒推解釋的, 都不是法規! 卻一再引用?
舊法規所謂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早已廢止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前一句本文是設定內側車道路權, 後一句但書設定內側車道速限 ,『路權』 和 「速限」 兩者風馬牛不相及!
(a)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即道路之通行區分,是分配/指定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指超車者被分配/指定, 使用 內側車道
(b)高管規則8-1-3但書法規:○○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條件之"速限"
依據 高管規則6, 必須是F車流,即前方有55m車距的條件下, 才能110km
不符條件,速限回到 60-110km(高管規則5)
內側車道之速限(堵塞由車距多少判定):
(1)若(不堵塞行車)有55m →速限110km(高管規則8-1-3但書,高管規則6)
(2)若(堵塞行車)無55m車距 →速限60-110km(高管規則5,高管規則6)
有條件的速限, 須符合條件, 速限才是110←→110km
必須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堵塞由車距多少判定),才是110km (高管規則6)
2.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變化,速限更換,由高管規則5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如此而已 (但書不得擴大解釋)
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發生的法律事實!(不能時空錯置)
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車是行駛於中線車道上
車在中線車道上時,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尚未發生!
必然是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 (法規及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拿未來才會發生的事實為理由, 說自己未來將可以符合條件, 未來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以目前沒路權,也能進去內側車道???
由此可知, 但書和本文規定是不同時空!
4.車在中線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時, 路權(最短煞停距離)就在中線車道上的60m長度(55m法定車距+車長5m), 這個範圍只有該車獨享,其它車不能侵入, 路權不可能延伸到內側車道上!(高管規則9,不得跨行車道)
5.法律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您讓您的車子以多少公里行駛的這種行為, 只能說我的車"速度"為多少,我的車的車速為多少! 並不能稱為我的車"速限"為多少?
(即不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構成要件"最高速限")
(a)速限為多少? 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是否切換速限? 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的速限? 還是高管規則5的速限?都是主管機關認定,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得以改變速限!, 不是用路人!
是否達到速限?或是未達速限? 也是由主管機關認定, 並非由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為多少?
您所說的"車速", 和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的規定"速限"? 根本就是兩回事!
(b)顯然, 此條但書之適用對象, 乃法規授權予之主管機關,得以改變內側車道之速限(由高管規則5切換為高管規則8-1-3但書),並非授權予用路人自行決定!
(c)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並沒有交換條件! 並不能反過來,因為遵守速限就能取得內側車道路權?此違反但書不得類推原則!
6.但書沒有提到任何"超車道"! 但書只設定內側車道『速限』!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以明文規定為限, 此"但書"與超車道路權無關! 也不能推翻超車道!
並非以(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之最高速限?決定路權。
並非以哪一種速限, 來決定哪一台車走內側車道!
並非以"速限"區分誰能使用內側車道(路權),完全無關, 更何況用路人能決定的是車速? 速度? 並非速限!
依據路權規定,非超車無路權是不能行駛於超車道! 非超車就必須離開!
7.但書許可的是速限, 只說可以此種速限行駛, 用路人的車速, 必須符合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設定之速限,除此之外,但書不能擴張解釋,只能限縮解釋!
用路人不能自行決定速限! 只有遵守
許可的是速限A, 並不是路權B!
不可以挪來挪去, 不能許可A , 卻偷渡說成是 B
高速公路上, 車流是整體的
交通學上有個Braess's paradox(布雷司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最高速就不離開,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當然 ,經典的囚徒困境 , 基於人性, 是一定會有此現象
囚徒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囚徒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問題在於車流擾動
選擇合作,把車道禮讓給其它用路人,每台車超完就離開,中線車速仍然是最高速,永遠都有一條bypass內車道供後車使用
彼此的車速都能增加, 也不會造成堵塞
選擇背叛其它用路人,不讓道,只有佔用者自己的車速能暫時保持, 因為這是一個活動中的瓶頸(bottleneck),瓶頸效應就依舊存在,於是發生車流擾動, 擾動到整體車流後, 佔用者自己也在車流之中, 並無法倖免.
最後, 佔用者和旁車的車速, 是通通受到影響 !
也就是"單一駕駛人選擇自認最有利的模式開車", 卻和整體車流的利益不符
最後就是拖累整體的車速